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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龍崗秦簡》札記論文

時間:2024-07-24 03:07:50

讀《龍崗秦簡》札記論文

讀《龍崗秦簡》札記論文

讀《龍崗秦簡》札記論文

  1989年10月,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孝感地區(qū)博物館、云夢縣博物館在云夢城郊龍崗發(fā)掘了九座古墓,其中六號墓出土了一批簡牘,這批簡牘后來被稱為“龍崗秦簡”。發(fā)掘簡報刊載于《江漢考古》1990年3期,隨后在1994年12月出版的《考古學集刊》第8輯上又公布了龍崗秦簡的全部資料。1997年7月科學出版社出版了由劉信芳、梁柱編著的《云夢龍崗秦簡》一書,對龍崗秦簡進行了全面的考釋和研究。2001年8月,中華書局又出版了由中國文物研究所和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聯(lián)合編輯的《龍崗秦簡》一書。學如積薪,后來居上,《龍崗秦簡》一書后出轉(zhuǎn)精,在釋文和考試上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進和提高,充分顯示了整理者的學識和水平。

  本文是在閱讀《龍崗秦簡》后,在釋文考釋和木牘性質(zhì)兩方面萌生的幾點想法,現(xiàn)在寫出來供龍崗秦簡的整理者和讀者參考和批評。

  一、 關于釋文和考釋

  1、簡八:

  制,所致縣、道官,必復請之,不從律者,令、丞……

  《龍崗秦簡》【校證】說:“制字應從上讀,此處意義不明!

  釗按:“制”字也有可能不屬上讀!爸啤惫糯芍傅弁醯拿睿抖Y記·曲禮下》:“國君死社稷,大夫死眾,士死制。”鄭玄注:“制,謂君教令,所使為之。”《史記·秦始皇本紀》:“臣等昧死上尊號,王為‘泰皇’,命為‘制’,令為‘詔’!薄爸啤庇挚芍钢贫然蚍梢(guī)定。《禮記·曲禮上》:“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编嵭ⅲ骸爸疲ǘ。”如此理解,則“制”字下可用冒號。簡文意為“所致縣、道官,必復請之”是制度規(guī)定。簡文可語譯為“法律規(guī)定:縣、道官府接收到送達或轉(zhuǎn)來的文書,必須再次請示復查。不按法律照辦的,縣令、縣丞……”。

  2、簡二八:

  諸禁苑有壖者,□去壖廿里毋敢每(謀)殺□……敢每(謀)殺……

  《龍崗秦簡》【注釋】說:“每,疑讀為“謀”,圖謀,謀劃!\殺,通常指謀劃殺人,簡文中指謀殺野獸”。

  釗按:正如校證所說,謀殺通常指謀殺人。其實可以肯定地說,謀殺只能指謀殺人,從未見到殺野獸可以稱為“謀殺”者。簡文中的“每”字其實應該釋為“毒”,所謂“每殺”即“毒殺”,指毒殺野獸而言。“每”字和“毒”字在秦漢時期的寫法極為接近,“毒”字只比“每”字多出一橫而已,所以“每”、“毒”可以相混。古代田律中經(jīng)常有關于禁止毒殺野獸的律令,如《周禮·跡人》說:“跡人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后禁而守之。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又《禮記·月令》說:“田獵、罝罘、羅網(wǎng)、畢翳、餧獸之藥毋出九門!弊ⅲ骸盀轼B獸方孚乳,傷之逆天時也。獸罟曰罝罘,鳥罟曰羅網(wǎng)。小而柄長謂之畢翳,射者所以自隱也。凡諸罟及毒藥,禁其出九門,明其常有,時不得用耳!痹茐羲⒌厍睾喬锫烧f:“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阱網(wǎng),到七月而縱之!睆囊陨嫌涊d可以推斷,龍崗秦簡的“每殺”還是應該釋為“毒殺”為是。

  3、簡一一九:

  而輿亢(從車。?)疾敺(驅(qū))入之,其未能兆(從衣。逃),亟散離(?)之,唯毋令獸□……

  《龍崗秦簡》【注釋】說:“散,分離。”又【大意】翻譯簡文說:“……田獵的車輿迅速地驅(qū)趕野獸進入(包圍圈),野獸未能逃跑,應盡快將它們分離開來,必不得讓野獸……”

  釗按:“唯毋令獸□”句中“獸”字下一字疑是“逃”字!洱垗徢睾啞芬粫鴮ⅰ吧ⅰ崩斫鉃椤胺稚ⅰ笔清e誤的。簡文“散離”是一個同義復合連綿詞,不得分釋!吧㈦x”即“柵籬”也!半x”、“籬”皆從“離”聲,自然可以相通。“柵”字古有兩音,一在清紐錫部,一在邪紐元部!皷拧弊肿x邪紐元部與“散”字心紐元部音很近!墩f文·木部》:“柵,編樹(《一切經(jīng)音義》引作“豎”)木也。從木冊、冊亦聲(小徐本徑作“冊聲”)!惫艔摹皟浴钡寐暤摹吧骸、“姍”、“刪”等字皆在心紐元部,與“散”字聲韻全同。字書中有一個從“雨”從“冊(冊字俗書)”的字,讀為色責切,就訓為“霰”。典籍中“散”字可以與從“冊”得聲的字相通,如《史記·平原君虞卿列傳》:“民家有躄者,槃散行汲!薄都狻分^散字:“亦作跚!币陨献C據(jù)皆證明“散”字無疑可以通為“柵”。《廣韻·去聲三十諫韻》:“柵,籬柵!惫糯盎h”、“欄”二字音義皆通,所以“籬柵”就是“欄柵”,也就是“柵欄”。簡文謂“而輿亢疾驅(qū)入之,其未能逃,亟散離(柵欄)之,唯毋令獸逃……”,是說用田車將野獸趕入包圍圈,趁其未逃,馬上將野獸柵欄圍住,不讓其外逃。而如果按《龍崗秦簡》的語譯,“野獸未能逃跑,應盡快將它們分離開來”就會自我矛盾。因為將野獸趕入包圍圈正是為了防止其逃跑,“盡快將它們分離開來”豈不更容易逃跑?

  古代構成連綿詞的兩個字有時可以互相調(diào)換位置,龍崗秦簡的“散離”又見于云夢睡虎地秦簡,作“離散”,這與“柵欄”又作“欄柵”情況相同。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徭律”說:“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 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注釋】謂:“散,疑讀為藩!卑创酸尫鞘恰4艘弧半x散”也應讀為“籬柵”,即“欄柵”是也。簡文“興徒以塹垣離散及補繕之”是說征發(fā)徒眾為苑囿建造塹壕、墻垣、籬柵并加以補修。而這些工作都是為了防止野獸的外逃。

  4、簡一一二:

  盜槥(?)櫝,罪如盜……

  《龍崗秦簡》一書【校證】說:“‘盜’后二字,有可能是“宗廟”,簡文大概是說盜竊棺材里的物品與盜竊宗廟的物品同罪”。

  釗按:細審照片和摹本,“罪如盜”三字下一字疑應是“禁”字,指禁中而言,如此則簡文是說盜竊棺材里的物品與盜竊禁中的物品同罪。

  5、簡一四一:

  上,然租不平而劾者,……租(?)之(?)……

  《龍崗秦簡》一書【注釋】謂:“劾,通“核”,查劾,審核!

  釗按:細審照片和摹本,所謂“劾”字并不從“力”,而是從“刀”,所以此字應該釋為“刻”而不應釋為“劾”。劉信芳、梁柱編著的《云夢龍崗秦簡》一書的釋文即釋此字為“刻”,是正確的。簡文“租不平而刻者”應該是指田租的稱量或稱量的器具而言。簡一四○有“租笄索不平一尺以上,貲一甲;不盈一尺到……”說的也是田租稱量或稱量器具的事,“不平”一詞所指應該相同,可資比較!捌健笔侵腹、和乎標準,“不平”即“不公平”、“不標準”;“刻”字古代有“減損”的意思,《荀子·禮論》:“刻死而附生謂之墨,刻生而附死謂之惑!睏顐娮ⅲ骸翱,損減!比绱藙t簡文“租不平而刻者”即“田租稱量不標準而加以減損”之意。

  二、 關于木櫝的性質(zhì)

  龍崗秦墓木櫝的性質(zhì)是學術界爭議的一個熱點,直到現(xiàn)在仍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意見。《龍崗秦簡》一書對木櫝的解釋不夠明晰,所附文章的意見也差別很大。

  其實這個問題討論至今,已經(jīng)可以得出一個相對正確的意見。對此我們的理解是:

  1、認為木櫝的性質(zhì)是“告地冊”的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根本不用置辯。說木櫝是“告地冊”是誤讀木櫝文字的結果,即誤以人名“辟死”為指墓主死亡;又誤以“令自尚也”為“上送告地策”。其實木櫝全文無一處有“告地下主”或其它冥間官吏的詞句,與通常的告地冊決不相同。

  2、《龍崗秦簡》一書將木櫝文字釋寫作:“鞫之:辟死,論不當為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辟死為庶人。令自尚也!边@一釋寫多有未安。首先,“辟死”后不當點斷,因為“辟死”是“論不當為城旦”之“論”的“對象”,即“論”之賓語。將“辟死”提前,有突出其人的意思!氨偎勒摬划敒槌堑奔础罢摫偎啦划敒槌堑敝。其次,“吏論”下不應加冒號,“失者”下也不應加逗號!咀⑨尅恳龔埣疑綕h簡《奏讞書》中的“吏當”、“吏議”為證,認為木櫝中的“吏論”相當于張家山漢簡中的“吏當”和“吏議”,所以在“吏論”下加有冒號。其實“辟死論不當為城旦”中的“論”就相當于“吏論”,也就是張家山漢簡中的“吏當”和“吏議”,即指二審的判決。而“吏論失者已坐以論”應作一句讀,意為“一審錯誤判處辟死為城旦的官吏已因此被法辦”。再次,“丞甲、史丙”下的逗號也多余,可以刪去。正確的句讀應作:“鞫之:辟死論不當為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辟死為庶人,令自尚也! 翻譯成現(xiàn)代漢語大意就是:二審判決:判處一審論定辟死為城旦的論處無效。一審誤判的官吏已經(jīng)被法辦。九月丙申日,沙羨縣丞某、史某赦免辟死為庶人,使其自由。

  3、木櫝文字文通字順,不存在“文不通字不順”的問題。不能因為其內(nèi)容簡略概括就懷疑其為編造的文書。當然,不排除木櫝文字是據(jù)另一個更為完備的記錄概括抄錄而成。但是這是一宗實際存在過的案件則不應懷疑。

  4、“辟死”就是墓主,木櫝所述案件即其親身經(jīng)歷。墓中所出法律方面的竹簡即墓主平時所用,但是由此即斷定墓主就是管理禁苑、馳道、田租事務的官吏似嫌證據(jù)不足。因為當時所有官吏平時都要熟悉法律,許多律文就是他們的當官“手冊”,需要隨時參照,所以在墓中出現(xiàn)這些法律文書非常正常。

  5、木櫝的性質(zhì)就相當于判決書的副本,或是“平反證明書”。因為辟死曾因官吏的誤判而蒙冤,好在有二審的改判,才平反昭雪。想來這一案件的審理頗費周折,對辟死的身心也造成很大的傷害,所以他對此格外重視,故死后仍帶在身上。木櫝出于墓主的腰部正好說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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