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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
發(fā)生勞動糾紛時,我們要懂得運用法律保護自己,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楊某勝,男,xxx年4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舊縣鎮(zhèn)董家村一組人,現(xiàn)住武漢市青山區(qū)武東鎮(zhèn)陸家咀村劉家堂房33號。身份證號420xxxxxxxxxxxxxx55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xx)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jié)合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xx)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gòu)成勞動關(guān)系”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chǔ)上,結(jié)合案件證據(jù),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fā)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diào)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況且,在湖北電視臺“新聞360”節(jié)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采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guī)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jīng)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guān)系,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xx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被告):余XX,男,xxx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興寧區(qū)XX路XX號X座X單元XXX房,公民身份號碼: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寧市XXX機電有限公司訴被告余XX勞動爭議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辯:
一、余XX高度懷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南寧市XXX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審判員審查、核實,把好關(guān),駁回XXX公司的起訴。
XXX公司20xx年7月31日簽收《仲裁裁決書》,依據(jù)《仲裁裁決書》與有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其起訴的法定期限至20xx年8月15日止。XXX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與《證據(jù)清單》的落款時間都落20xx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證據(jù)清單》上加蓋的簽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xx年9月10日提供證據(jù),因此,余XX高度懷疑XXX公司是在20xx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訴狀》與《證據(jù)清單》,也就是說,其起訴時已超過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訴狀》與《證據(jù)清單》的時間特意落上20xx年8月10日這一時間。難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內(nèi)先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xx年9月10日再提供證據(jù)?可是,這是勞動爭議案件,作為了原告,XXX公司起訴時是要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證實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jīng)過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訴沒有超過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XX看到的卻是:20xx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等證據(jù)。
余XX高度懷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對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的起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XXX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能蒙混過關(guān)就蒙混過關(guān),如果并非如此,則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過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訴。余XX希望真實情況是后者,而非前者,因為,前者是違法違紀行為,是余XX可以對工作人員進行投訴的行為。
如果余XX的高度懷疑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并有相應的材料證實,可以想象,一審判決之后,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起訴的問題,仍會成為有可能存在的二審面對的一個問題。
《民事起訴狀》與《證據(jù)清單》的落款時間可以倒簽,但有的東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觸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審時余XX只能高度懷疑,但相信到二審時應當可以弄個明白,當然,案件不進入二審程序除外。
二、20xx年12月及20xx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說20xx年勞動合同條款發(fā)生變化,職務(wù)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認為20xx年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須按20xx年訂立勞動合同的薪酬標準執(zhí)行,并且仍從事綜合管理部部長的工作。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說余XX的20xx年年薪調(diào)整為50000元,余XX不同意。不能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xx年3月10日辭職,辭職后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無所謂什么曠工不曠工,要曠工也是余XX自己曠自己的工,而不是曠XX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雙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責任全部推到余XX頭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資(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9日共兩個多月的時間里,XXX公司沒有支付過余XX勞動報酬),也未為余XX繳納20xx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對其違法行為,余XX不得已于20xx年3月10日辭職。余XX的辭職,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對于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程序是勞動仲裁的延續(xù)。請看XXX公司在勞動人事仲裁委開庭時,對某些事項是如何陳述的,從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勞動人事仲裁委庭審筆錄:(1)第9頁,其認為余XX的考核分數(shù)屬實,對余XX20xx年年度年終獎22800元無異議,只是認為單位沒有明確的發(fā)放時間……,并且,第15頁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xx年度年終獎;(2)第11頁,XXX公司認為原崗位余XX已經(jīng)不適合,單位要求余XX簽訂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頁其陳述關(guān)于合同續(xù)簽問題,其要求余XX在同部門從事人力資源專員工作,還沒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點的答辯意見,余XX認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
此致
南寧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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