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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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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二條 本社團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社團登記類別;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社團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校團委的規(guī)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社團是x大學學生社團的成員,接受x大學黨委宣傳部的領導,接受x大學團委和校學生會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指導單位的指導(必須載明具體的指導單位)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五條 本社團的活動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三)*********
( )*********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x大學正式學籍;
(二)承認本社團章程;
( )**********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 )********
( )由社團執(zhí)行機構發(fā)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團的活動;
(三)獲得本社團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本社團的決議;
(二)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
(三)參與社團每次活動;
(四)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并交回會員證。(必須載明會員退會清退會費的辦法)。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社團執(zhí)行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社團執(zhí)行機構;
(三)審議社團執(zhí)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社團執(zhí)行機構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社團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社團的會長(社長)、副會長(副社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熱心學生社團工作;
(三)學習成績中等以上;
(四)大學期間未受過學校的處分;
( )************
第十八條 本社團會長(社長)、副會長(副社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期一年。本社團會長不兼任其他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本社團會長(或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機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社團執(zhí)行機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
第二十條 副會長(副社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枝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
( )協助會長(社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活動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社團按照校團委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社團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本社團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x大學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校團委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校團委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換屆或更換社團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校團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團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團委、校學生會、本社團執(zhí)行機構或10名以下本社團成員聯名提出,并交經本社團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后7日內,報校團委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社團執(zhí)行機構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校團委組織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社團經校團委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既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團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校團委的監(jiān)督下,按照x大學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會員大會執(zhí)行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校團委核準之日起生效。
最新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yè)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qū)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 學術性、聯合性、專業(yè)性或行業(yè)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X省X市)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yè)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yè)務,(行業(yè)、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X X X X X.X X X X X XX;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X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x年!舱硎麻L(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采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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