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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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1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于xxxx年5月25日作出的(xx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xx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xx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xx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yǎng)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xx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高利貸債務。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guī)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據(jù)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2
再審申請人:xx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經(jīng)理。
再審被申請人:xxxx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xx大廈。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xx市xx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經(jīng)理。
原審被告:謝xx,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xx市xxxxxxx
原審被告:韓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濱xxxxxx
原審被告:山東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原審被告:xx市x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總經(jīng)理。
原審被告:xxx,男,xx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xx市濱城區(qū)黃河五路xxx
原審被告:xxx,男,xxxx年4月29日生,漢族,住xx市濱城區(qū)北鎮(zhèn)辦事處xxx
原審被告:xxx,男,xxxx年9月11日生,漢族,住xx市濱城區(qū)黃河八路xxxx
原審被告:劉xxx,男,xxx年5月9日生,漢族,住xx市x區(qū)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魯商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F(xiàn)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guī)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xxxx)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xx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guī)避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xx”的身份。
“代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xx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xx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xx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xx自行聯(lián)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jīng)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huán)節(jié)。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lián)企業(yè)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xx”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jù)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jù)。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jù)“代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jù)。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jù):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xx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xx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chǎn)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jù)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jù)存在,避而不提。
2、“代xx”與借款人謝xx、韓xx以公證方式,在xxxx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xxxx年10月31日至xxxx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xx、韓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chǎn)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xxxx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xxxx年11月13日至xxxx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xxxx年3月19日,借款人謝xx、韓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xx、韓xx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xx、韓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chǎn)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xx市xx汽貿有限公司、xx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xx、韓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chǎn)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xx、謝xx、韓xx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xx、韓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chǎn)抵押,房產(chǎn)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shù)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xx、韓xx借款數(shù)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chǎn)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xx、韓xx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guī)定了實現(xiàn)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jù)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jīng)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chǎn)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chǎn)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xx、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xx房產(chǎn)抵押,依據(jù)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xù)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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