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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馬理傳》原文翻譯
《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七十六年的歷史。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明史馬理傳》原文翻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原文:
馬理,字伯循,三原人。同里尚書王恕家居,講學著書。理從之游,得其指授。楊一清督學政,見理與呂柟、康海文,大奇之,曰:“康生之文章,馬生、呂生之經學,皆天下士也!钡青l(xiāng)薦,入國學,與柟及林慮馬鄉(xiāng),榆次寇天敘,安陽崔銑、張士隆,同縣秦偉,日切劘于學,名震都下。高麗使者慕之,錄其文以去。連遭艱,不預試。安南使者至,問主事黃清曰:“關中馬理先生安在,何不仕也?”其為外裔所重如此。正德九年舉進士。一清為吏部.尚書,即擢理稽勛主事。調文選,請告歸。起考功主事,偕郎中張衍瑞等諫南巡。詔跪闕門,予杖奪俸。未幾,復告歸。教授生徒,從游者眾。嘉靖初起稽勛員外郎與郎中余寬等伏闕爭大禮下詔獄再予杖奪俸屢遷考功郎中故戶部郎中莊繹者正德時首導劉瑾核天下庫藏瑾敗落職。至是奏辨求復,當路者屬理,理力持不可,寢其事。五年大計.外吏,大學士賈詠、吏部尚書廖幻以私憾欲去廣東副使魏校、河南副使蕭鳴鳳、陜西副使唐龍。理力爭曰:“三人督學政,名著天下,必欲去三人,請先去理!蹦酥。明年大計京官,黜張璁、桂萼黨吏部郎中彭澤,璁、萼竟取旨留之。理擢南京通政參議,請急去。居三年,起光祿卿,未幾告歸。閱十年,復起南京光祿卿,尋引年致仕。三十四年,陜西地震,理與妻皆死。理學行純篤,居喪取古禮及司馬光《書儀》、朱熹《家禮》折衷用之,與呂柟并為關中.學者所宗。穆宗立,贈右副都御史。天啟初,追謚忠憲。(節(jié)選自《明史·馬理傳》)
譯文:
馬理,字伯循,三原人。同鄉(xiāng)尚書王恕閑居在家,講學著書。馬理與他交游,受到他的指教。楊一清督察學政,看到馬理、呂柟、康海的文章,大加贊賞,說:“康生的文章,馬生、呂生的經學成就都很高,(他們)都是天下的才子。”馬理鄉(xiāng)試中舉,進入國學,與呂柟及林慮人馬鄉(xiāng),榆次人寇天敘,安陽人崔銑、張士隆,同縣秦偉等人每日切磋學問,名震京都。高麗使者仰慕他們,把他們的文章抄錄帶回本國。馬理因父母相繼去世,沒有參加科舉考試。安南使臣到京后,問主事黃清說:“關中馬理先生在哪里,為何沒有出來做官?”他就是這樣被外國人看重。正德九年中進士。當時楊一清做吏部尚書,立即提升馬理為稽勛主事。不久調任吏部文選司,他告假歸家。后被起用擔任考功主事,與郎中張衍瑞等勸阻皇帝南巡;实郏ú粌H不采納他們的意見,而且)命令他們跪在宮殿門口,施以杖刑,奪去俸祿。不久,馬理又告假返鄉(xiāng)。他在家鄉(xiāng)教授生徒,向他求學的人很多。嘉靖初年,朝廷起用他擔任稽勛員外郎,與郎中余寬在朝廷大殿上爭論大禮問題;实巯略t將他們逮捕入獄,再施以杖刑,剝奪俸祿。之后多次調任考功郎中。已故戶部郎中莊繹,正德年間首次提議由劉瑾考核天下庫藏。劉瑾事敗后,莊繹也被削職。這時又有人奏請核查,當權者提出讓馬理擔任此事,馬理極力堅持不同意這樣做,查核之事也就此停止了。嘉靖五年,考核地方官吏,大學士賈詠、吏部尚書廖紀出于私怨,想要免去廣東副使魏校、河南副使肖鳴鳳、陜西副使唐龍的職務。馬理據(jù)理力爭說:“這三個人督察學政,名聞天下,如果一定要免掉這三個人,請先把我馬理免掉。”這件事才罷休。第二年考核京官,罷黜張璁、桂萼的黨羽吏部郎中彭澤,而張璁、桂萼竟得到皇帝的同意,留用彭澤。馬理提升為南京通政參議,請求辭官而去。在家閑居三年,又被起用擔任光祿寺卿,不久又告假回家。過了十年,再度被起用擔任南京光祿寺卿,不久告老還鄉(xiāng)。嘉靖三十四年,陜西地震,馬理與妻子都不幸蒙難。馬理的學問品行純正深厚,居喪按古禮及司馬光《書儀》、朱熹《家禮》的規(guī)定折衷使用,與呂柟都是關中學者的宗師。穆宗即位,追贈他為右副都御史。天啟初年,追封他忠憲的謚號。
作者簡介
張廷玉(1672年10月29日-1755年4月30日), 字衡臣, 號硯齋, 安徽桐城人。清朝杰出政治家,大學士張英次子。
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進士,改庶吉士,授檢討,入值南書房,進入權力中樞?滴醭僦列滩孔笫汤,整飭吏治。雍正帝即位后,歷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拜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領班軍機大臣(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完善了軍機處制度。乾隆帝即位后,君臣漸生嫌疑,晚景凄涼,致仕歸家。乾隆二十年(1755年),卒于家中,年八十四,謚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配享太廟的文臣,也是唯一配享太廟的漢臣。
張廷玉先后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圣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
編修背景
清兵入關后,順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御史趙繼鼎奏請編纂《明史》(注:趙繼鼎奏請編纂《明史》的記載,見于《清世祖實錄》卷15,何冠彪《順治朝〈明史〉編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時決議編纂,尚無確切史料證實。)
清代官書中亦不見有關編纂《明史》的詔令,《清世祖實錄》中僅見幾位總裁于順治二年(1645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欽奉圣諭,總裁《明史》”,并提出副總裁及編纂人員名單。這種“欽奉圣諭”,很可能僅是早朝時的口頭指示而已。以往論著稱順治二年五月“詔修《明史》”,表述確實有所不當,準確言之為:順治二年五月,清廷組成《明史》的編纂人員。得到了清朝廷的認可。其后,大學士馮銓、李建泰、范文程、剛林、祁充格為總裁,操辦此事。是年五月,由總裁提名副總裁和編纂官,并設收掌官七員,滿字謄錄十員,漢字謄錄三十六員, 揭開了清朝官方編纂《明史》的序幕。
康熙四年(1665年),重開明史館,因編纂《清世祖實錄》而停止?滴跏四辏1679年),以徐元文為監(jiān)修,開始編纂明史。于乾隆四年(1739年)最后定稿,進呈刊刻。《明史》是中國歷史上官修史書中編纂時間最長的一部。如果從清順治二年(1645年)開設明史館起,到乾隆四年(1739年)正式由史官向皇帝進呈,前后歷時九十四年。假如從康熙十八年(1679年)正式組織班子編纂編寫起至呈稿止,為時也有整整六十年之久。
明史特點
本紀
明史共二十四卷,就卷數(shù)而論,《明史》本紀所占不足全書十分之一,若以字數(shù)而論,則所占不及全書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紀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這是《明史》編纂體例中的一個特點。本紀在紀傳體史書中,是以編年形式敘史的部分,《明史》顯然是將本紀作為全史之綱,以簡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書之前,使人在讀閱這部史書之時,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歷史之概況,而不是使人在讀閱本紀時便事無巨細盡覽盡知。這應該算是《明史》編纂整體設計上的獨到之處。
《明史》本紀的另一個特點,是以尊重史實,以明代官定史論為據(jù)。如建文帝年號于成祖奪位后革除,其四年實錄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實錄》之后!睹魇贰分袆t專立《恭閔帝紀》一卷,甚為得體。再如英宗削景泰帝號,情形與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處理得當。清代史家錢大昕曾論稱:“其例有創(chuàng)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實錄》附景泰七年事,稱郕戾王,而削其廟號,此當時史臣曲筆。今分英宗為前后兩紀,而列景帝紀于中,斟酌最為盡善。”(錢大昕:《十駕齋養(yǎng)新錄》卷九)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標,因早逝而未及繼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為孝康皇帝,廟號興宗。成祖奪位后,廢其帝號廟號,復稱懿文太子。是雖曾有帝號,而未改元登極,故不入本紀,而入列傳,但其曾有帝號,亦為史實,又與諸傳不同,特于后妃傳后,諸王傳前立傳。與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興獻王朱祐杬。嘉靖中興大禮議,特尊其父為睿宗興獻皇帝,也屬僅有帝號而已。《明史》本紀不列興宗、睿宗,正與其以本紀為敘述有明一代歷史之大綱有關。光宗即位于萬歷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為泰昌元年。《光宗本紀》于是附于《神宗本紀》之后,未單立一卷,僅以數(shù)百字述過,不失為大綱之作。
《明史》本紀雖以時間長短為本,分卷記史,然而又不盡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紀則占三卷,因其為開國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紀則占三卷,雖可稱因其奪位登極,事屬特殊,則已有輕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后各有年號為由,憲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樣各占二卷,莊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見諸人修史,頗以史事輕重敘述,此又符合其立綱之體。總的.來看,《明史》本紀,分帝而述,編年記事,又不失為一個整體,筆墨雖少,卻完整明了,輕重適宜!睹魇贰繁炯o中一大令人遺憾之處是未能給南明諸帝立紀,這是清初政治形勢所決定的。清朝官修史書,不僅不可能給南明諸帝立紀,甚至于列傳中亦不立傳。清初私家修史,妄談及此,則也難免于“文字獄”之禍。
志
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禮、樂之順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湯斌之手!短煳闹尽烦谝痪頂⑹鰝鹘y(tǒng)天文學與“西洋之說,既不背于古,而有驗于天”者外,還比較系統(tǒng)地介紹了從明太祖至崇禎皇帝其間儀象(即天文儀器)的發(fā)展變化。第二卷與第三卷則記有明一代天文現(xiàn)象的變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記入本紀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緯”,“五緯掩犯”,“五緯合聚”,“五緯掩犯恒星”,以至“星晝見”、“暈適”、“星變”、“流隕”等,多有記錄,雖然難懂而泛淺,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湯斌還執(zhí)筆了《五行志》和《歷志》的編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體仿《漢書》及前代諸史,記自洪武至崇禎間所謂“祥異”之事。其三卷中,首卷為水,如恒寒、恒陰、雪霜、冰雹、雷震、魚孽、蝗蝻、豕禍、龍蛇之孽、馬異、人痾、疾疫、鼓妖、隕石、水潦、水變、黑眚黑祥,皆屬之水。第二卷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異、羽蟲之孽、羊禍、火災、火異、赤眚赤祥屬之火;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雞禍、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屬之木。第三卷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詩妖、毛蟲之孽、犬禍、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屬之金;以恒風、風霾晦冥、花孽、蟲孽、牛禍、地震、山頹、雨毛、地生毛、年饑、黃眚黃祥屬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編纂是不夠成功的,一是簡單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災情;二是多有記述不確之處,甚至記入傳聞,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認為其“無大用”!稓v志》共九卷。明代歷法,由于崇禎時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創(chuàng)新。其《歷法沿革》一卷,對朱載堉《圣壽萬年歷》、《律歷融通》介紹較詳,后徐光啟等督修歷法,重視西洋歷法,也多用文字。這當是《明史·歷志》的一大特點。
《歷志》的第二大特點是除表之外而有圖,簡便易明,與諸史不同。計有圖五,均附于《大統(tǒng)歷法》之中。有“割圓弧矢圖”、“側立之圖”、“平視之圖”、“月道距差圖”、“二至出入差圖”。
全志以大統(tǒng)歷為主,計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歷法為輔,計有七、八、九共三卷。《歷志》述事雖詳,因涉于歷法知識,又有古今之別,及明朝所用《大統(tǒng)歷》與《回回歷》之別,頗為難讀。
《歷志》之后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為中國歷史上統(tǒng)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稱:“禹跡所奄,盡入版圖,近古以來,所未有也!弊悦魈娼y(tǒng)一全國后,京師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分領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設交阯、貴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為北京。仁、宣以后,棄交阯,而漸定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國一統(tǒng)遂定。英宗天順五年(1461),李賢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統(tǒng)志》九十卷,為明朝全國政區(qū)之志書。而該書記述失誤頗多!睹魇贰さ乩碇尽穭t“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兩京一卷,山東、山西一卷,河南、陜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廣、浙江一卷、福建、廣東、廣西一卷,云南、貴州一卷。南、北兩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總述,記其沿革,均以《禹貢》諸州為本?偸鲋,再以府、州、縣分述。后附都司、衛(wèi)、所之設置沿革,內容頗為詳盡可取,然亦間有漏誤之處,后人有作考辨糾誤者。
《禮志》十四卷,吳苑所撰。禮、樂為歷朝統(tǒng)治者所重視,禮教為治民之本。禮儀反映了一個時代的政治及社會生活狀況。禮儀同時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補充。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的朝代,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變化,禮制也發(fā)生了較明顯的變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復有“禮崩樂壞”之勢,而所謂“禮崩樂壞”則正是社會變革之時!睹魇贰ざY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這方面內容。
《禮志》所述,首為吉禮,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諸壇、諸廟等,共六卷。次為嘉禮,以宮中之禮為主,附有地方“鄉(xiāng)飲酒禮”,共三卷有余。嘉禮之后為賓禮,除來賓之禮外,官民相見之禮亦屬之列。賓禮附嘉禮后,篇僅半卷。后有軍禮一卷。再后則為兇禮三卷,述陵寢喪制。正符古五禮之制。《禮志》的優(yōu)點是敘述較詳,缺點是官民之禮過簡,且所述禮儀,難于讀明,需與《明會典》諸書相參而讀。
《明史·樂志》三卷,主要記述有明一代樂器及樂章之制,以禮為本,樂隨禮行。樂制所述并非明代音樂,而仍為禮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載堉,為近代音樂創(chuàng)始之名人,惜其所創(chuàng),非《樂志》所述。
《儀衛(wèi)志》一卷,《輿服志》四卷,內容亦與禮制相關,記述較詳盡。
《明史》仿《宋史》體例,《禮志》、《樂志》、《儀衛(wèi)志》、《輿服志》均立而分述,較前諸史所立更為全善。
《選舉志》三卷,所述頗有特點。其序言稱:“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于是矣!
因此《明史·選舉志》首卷為學校,次卷為科目,三卷則薦舉、任官銓選考察。明初重薦舉,永樂以后;科目漸盛,薦舉日輕,此種變化于志中敘述十分清楚,其體例為制度與事例夾敘,使人易讀易懂,一目了然!哆x舉志》出自陸葇之手,陸葇進士出身,又選博學鴻儒,于選舉關鍵,自當有所體會,故述史頗為得體。
《職官志》五卷,為《明史》諸志中之重點。明初太祖朱元璋罷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設內閣,中國歷史上文官制度至此為一大變化時期,又有宦官衙門之設與歷朝不同,其特點顯而易見。
《明史·職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內及邊的記述方法。南北兩京官署,以北京為主,南京官專立于后,述記頗簡。
其一卷所述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師三少、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國子監(jiān)、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鴻臚寺、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行人司、欽天監(jiān)、太醫(yī)院、上林苑監(jiān)、五城兵馬司、順天府、武學、僧道錄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應天府、王府長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馬寺、都轉運鹽使司、鹽課提舉司、市舶提舉司、茶馬司、府、州、縣、儒學、巡檢司、驛、稅課司、倉庫、織染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鐵冶所、醫(yī)學、陰陽學、僧綱司、道紀司。
五卷:公侯伯、駙馬都尉、五軍都督府、京營、京衛(wèi)、錦衣衛(wèi)、南京守備、南京五軍都督府、南京衛(wèi)、王府護衛(wèi)、總兵官、留守司、都司、各衛(wèi)、各所、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軍民府。
《職官志》中于內閣敘述不詳,而以六部為重,是因六部為明代官制主體,但明代內閣作用之大,設置之突出,實應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臺而置,為明代始置。都御史職關紀綱風憲,尤其重要。又有巡撫之職,為都御史外任,并有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名目;監(jiān)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長,此亦史筆之用心。
宦官專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諸衙之后。首述十二監(jiān)、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門,及諸庫、房、廠、提督、守備、鎮(zhèn)守諸職,記述頗為清楚。如記提督東廠,下記:“掌印太監(jiān)一員,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jiān)中一人提督,后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wèi)千百戶為之。凡內官司禮監(jiān)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隨堂視眾輔。各私設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員。”明代宦官之權勢,躍然于紙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評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鑄鐵牌“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至永樂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劉瑾、魏忠賢之專權,直至明亡,頗有總結。清朝以此為戒,宦官遂無干政之機,這實在是以史為鑒。
明代土司制度,亦為當時一大特點,故職官之尾專立土官,文字雖然不多,卻給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實潘耒所作,實據(jù)王原《明食貨志》而成。但據(jù)記潘耒對編纂《食貨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萬歷朝實錄之有關食貨者,共鈔六十余本,密行細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紙,少亦二十余紙,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認為潘耒曾作有食貨之稿,或為長編。后王原入史館纂《食貨志》即所見《學庵類稿》中的《明食貨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貨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農桑。卷二:戶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賦役(附荒政)。卷五:漕運(附海運)。卷六:倉庫(附馬房、倉場)。卷七:鹽法。卷八:錢鈔。卷九:茶礬。卷十:課稅。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會計(附俸餉)。
王鴻緒所上《明史稿》鈔本中,除將“會計”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內容與王原《明食貨志》幾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
卷一:戶口、田制(附屯田、莊田)。卷二:賦役。卷三:漕運、倉庫。卷四:鹽法、茶法。卷五:錢鈔、坑冶(附鐵冶銅場)、商稅、市舶、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織造、燒造、俸餉、會計。除去內容有所增減外,基本略同。因此說《明史·食貨志》系據(jù)王原《明食貨志》而成!妒池浿尽穼ⅰ懊饕淮碡斨,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于篇”。自清朝以來,論者甚為推崇,但其實志中錯誤之處甚多,且有文字過簡不明之處,待后尚有介紹,故于此不贅。
《河渠志》六卷,依舊史之例,分河而述。黃河分上、下,共二卷,運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運半卷!睹魇池浿尽分泻_\原附于漕運之后;、泇、衛(wèi)、漳、沁、滹沱、桑乾、膠萊諸河共為一卷,直省水利另為一卷。顯而易見,《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著重于河工和漕運。其內容與食貨可互為補充。
《兵志》四卷,記有明一代軍政之詳。首卷記:京營、侍衛(wèi)上直軍(附皇城守衛(wèi)、京城巡捕)、四衛(wèi)營。第二卷記:衛(wèi)所、班軍。第三卷記:邊防、海防(附江防)、民壯、士兵(附鄉(xiāng)兵)。第四卷記:清理軍伍、訓練、賞功、火器、車船、馬政。
明代兵制特點突出,主要體現(xiàn)明太祖集權之用心。所謂“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衛(wèi)所。外統(tǒng)之都司,內統(tǒng)于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wèi)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遺意而更為詳密。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虜”,軍事至為重要,而形勢所變又迫使軍制屢更。其間沿革變化,《兵志》中記述頗為清楚,只第一卷內關于京營之記述與《職官志》互為交叉,采用簡述方法與之互為補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僅三卷。明初太祖極重刑律,后因循日久,雖視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點!缎谭ㄖ尽啡,每卷無題類之別,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執(zhí)行情況。此卷內容本易與《職官志》諸法司重復,而史官姜宸英撰寫得體!缎谭ㄖ尽返谌碜钣刑攸c,開首便稱:“刑法有創(chuàng)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wèi)、鎮(zhèn)撫司獄是已。是數(shù)者,殺人至慘,而不麗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嘆也!贝司碛洀S衛(wèi)之事較詳,史論甚佳。廠衛(wèi)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錦衣衛(wèi)鎮(zhèn)撫司獄,末年廢罷,至永樂中復置,且立東廠。立東廠事實錄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隱晦遮掩,《刑法志》頗予詳述,此舉甚當,亦補《職官志》之所難述。
《藝文志》四卷,出目錄學名家黃虞稷之筆。黃虞稷撰有《千頃堂書目》,于目錄之學甚為博知!端囄闹拘颉妨沓瞿郀N之手,文中申明本志體例,僅錄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與前史不同。“前史兼錄古今載籍,以為皆其時柱下之所有也。明萬歷中,焦竑修國史,輯《經籍志》,號稱詳博。然延閣廣內之藏,竑亦無從遍覽,則前代陳編,何憑記錄,區(qū)區(qū)掇拾遺聞,冀以上承《隋志》,而贗書錯列,徒滋訛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數(shù)莫考、疑信未定者,寧闕而不詳云!
自《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之修,搜羅歷代圖書,考其存亡,為目錄學整理之大功業(yè)!睹魇贰に囄闹尽凡徊捎么朔N編纂方法,專取有明一代之書,似簡而實詳,確是頗有用心者。然智者百慮,不免一失,如其著錄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體例而論,必為誤錄之書。
《藝文志》四卷,依經、史、子、集排述。一曰經,共十類:《易》、《書》、《詩》、《禮》、《樂》、《春秋》、《孝經》、《諸經》、《四書》、《小學》。二曰史,共十類:正史、雜史、史鈔、故事、職官、儀注、刑法、傳記、地理、譜牒。三曰子,共十二類:儒家、雜家、農家、小說家、兵書、天文、歷數(shù)、五行、藝術、類書、道家、釋家。四曰集,共三類:別集、總集、文史。其經部收書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計收書四千五百八十九部。雖然并未能將有明一代圖書盡收其中,仍不失為一大功績,而為了解明代目錄書籍之不可少者。
列傳
基本沿舊史之體例,但亦有其創(chuàng)新之處!端膸烊珪偰俊肪硭牧睹魇贰窏l提要中稱:“列傳從舊例者十三,創(chuàng)新例者三,曰《閹黨》、曰《流賊》、曰《土司》。蓋貂珰之禍,雖漢、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趨勢附膻,則惟明人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別為一傳,所以著亂亡之源,不但示斧鉞之誅也。闖、獻二寇,至于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據(jù)群雄之比,故別立之。至于土司,古謂羈縻州也。不內不外,釁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伛S之道,與牧民殊,與御敵國又殊,故自為一類焉。”應該說,創(chuàng)設《閹黨》、《流賊》、《土司》三類傳,確實符合于明史之實際情況,突出記述了明代的主要社會問題,為了解明代宦官、明代農民起義和明代民族關系,提供了比較集中、系統(tǒng)的材料。這與諸表中創(chuàng)設《七卿表》有異曲同工之處。明代宦官之干政,雖不及漢、唐諸朝有廢立之舉,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顏于閹宦,而成一時之氣焰,則為亙古未有。
《閹黨傳》所列四十六人,屬劉瑾黨者七人,余皆魏忠賢之黨。讀《閹黨傳序》可知史館諸人于明亡之鑒深痛而慨然。然而與《流賊傳》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賊傳序》自唐賽兒起義論起,直至李自成、張獻忠之亡明,文稱:“自唐賽兒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賊諸臣傳中。獨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張獻忠傳》!逼渲小独钭猿蓚鳌烽L達萬余言,為《明史》諸傳中之最長者。從修史者角度雖主要為后人之鑒,卻因此而保留較為豐富的有關記載,而未采取分散于“剿賊”諸臣傳中。
《明史》列傳之體例采用類傳形式,除以類分傳外,于諸臣傳中亦因類分卷,而未盡以父子及孫等為傳。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興傳》、《韓林兒傳》、《劉福通傳》,雖亦為明建國前群雄之列,而與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關系不同,歸為一卷。陳友諒、張士誠、方國珍、明玉珍合為一卷,擴廓、陳友定、把匝剌瓦爾密合為一卷。諸臣中,如徐達、常遇春單為一卷,是功臣亦有別而分立。史臣為建文帝遺臣列傳頗詳,甚至有傳聞之人,能列立傳者盡量立傳,也是史臣寄托遺民之情的一種方式。
清修《明史》的另一特色是,隱瞞明朝與清朝在遼東的戰(zhàn)爭史事。對于明朝文武諸臣,曾為督撫鎮(zhèn)巡等官者,清朝修史時皆削其在遼之事跡。如王翱、李秉、趙輔、彭誼、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傳,但其于建州有撫治或征討之績處,基本上見不到建州女真的記載,但凡女真皆在所諱,《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間有一二語涉及,則不指明為何部落,以何原因啟釁,其史實真相,無從觀看。
對于一些實在避不開的人物,清朝干脆讓他們從歷史記錄中人間蒸發(fā)了。凡是明朝人中所長而必書之事在于建州者,則《明史》中削其人而不為立傳。如顧養(yǎng)謙、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動不可離遼東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無傳。又如贊理征東軍務登萊巡撫袁可立、東江總兵毛文龍和后金總兵劉愛塔所關明金遼海戰(zhàn)事尤重,《明史》均不為立傳。
《明史》列傳中,《外國傳》及《西域傳》,反映了當時與境外國家及部落地區(qū)等的聯(lián)系,保存了大量東南亞及中亞等地歷史資料,是研究這些國家歷史及中外關系史的較好參考資料。
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編纂得體、材料翔實、敘事穩(wěn)妥、行文簡潔為史家所稱道,是一部水平較高的史書。這反映出編者對史料的考訂、史料的運用、對史事的貫通、對語言的駕馭能力都達到較高的水平。雖然它的篇幅在二十四史中僅次于《宋史》,但讀者并不感到冗長而生厭。
共十三卷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卷為諸王世表
第六、七、八卷為功臣世表
第九卷為外戚恩澤侯表,主要記載外戚的封賞、賜爵情況。
第十、十一卷為宰輔年表,主要記載了明太祖廢除丞相前左右丞相、參知政事等的任免情況,以及明太祖廢除丞相,明成祖設立內閣后內閣大學士的任免情況。
第十二、十三卷為七卿年表,旨在列舉明代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與都察院的最高長官的更替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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