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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特論實踐與人的總體化論文

時間:2021-06-12 10:17:23 論文 我要投稿

薩特論實踐與人的總體化論文

  馬克思主義從實踐范疇出發(fā)去把握人類社會的存在與發(fā)展,從而創(chuàng)立了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思想體系。然而,并非一切在實踐范疇的基礎上構筑起來的思想體系都屬于馬克思主義。薩特的存在主義馬克思主義就是建立在實踐范疇的基礎上的,但是,卻與馬克思主義相去甚遠。因為馬克思主義所理解的實踐是社會實踐,而薩特則嚴格地在個體的人的意義上來理解實踐。所以馬克思主義在實踐范疇中生長出了積極的樂觀主義的歷史觀,薩特的存在主義馬克思主義則由于陷入到個人實踐的泥淖中而對歷史的發(fā)展持悲觀主義的態(tài)度。盡管薩特自認為填補了馬克思主義的“人學空場”,但他始終停留在對作為個人自我完善的所謂總體化問題的思考上。

薩特論實踐與人的總體化論文

  一. 實踐與總體化

  在存在主義馬克思主義的代表作─-《辯證理性批判》中, 薩特探討了實踐與總體化的關系,他認為,實踐就是總體化,反之,總體化也就是實踐。實踐活動的一切成分,諸如計劃、目的、選擇、手段等等彼此是內在的。由于它們彼此間內在的關系而構成了辯證統(tǒng)一的有機聯(lián)系的總體。在實踐活動中,人在自己的計劃中成為創(chuàng)造者和活動的主體,實踐的每一個步驟和人所采用的每一種手段,都在他的預設中,他站在未來的角度致力于目的和手段的統(tǒng)一,把自己活動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納入總體化的過程。實踐活動著的人自身就是動因、目的和手段,當他在實踐活動中將自己展開時,就造成了總體化的純粹形式。

  當人的需要作為有機體的環(huán)節(jié)展開時,人是通過自己的實踐實現(xiàn)在自然界中繼續(xù)維持自身的生命存在的。維持自身的存在是在對自我的超越中實現(xiàn)的,即通過自己的實踐活動使自己的有機體指向未來,把未來和現(xiàn)在聯(lián)系在一起。薩特說,總體化的活動“勾劃出了一個現(xiàn)實的范圍,這個范圍作為原始實踐的相關物,是需要加以融合的形式上統(tǒng)一的總體,當實踐在這個范圍中產(chǎn)生了最分化的多樣性之后,就會試圖作出最嚴密的綜合!盵1]因此, 人的實踐就反映為綜合活動的創(chuàng)造,是在對他的環(huán)境、物質世界的多樣性的綜合,并在綜合中創(chuàng)造他的本質,追求他的存在與本質的統(tǒng)一。

  薩特認為,人是作為物質實體的實踐主體,人的存在就意味著進行著改變世界和改變自身的活動,這種改變世界和改變自身的實踐活動就是世界趨向于人而使人總體化的過程。他說“實踐就是由于內在化而從客觀到客觀的過渡;作為從客觀到客觀的主觀揚棄而在環(huán)境的客觀條件和可能性的領域的客觀結構之間展開著的‘計劃’,在它本身上面表現(xiàn)著主觀性和客觀性的運動的統(tǒng)一,表現(xiàn)著這些的主要規(guī)定性。”在實踐活動中, 主體的人不斷地把物統(tǒng)一于自己的主觀活動之內,使物成為人的一部分,這就是使“外在的內在化”。在內在化的過程中,人不斷地超越純粹存在的形式,得到“獲得性”的質。但是,人在實踐活動中并不僅僅實現(xiàn)“外在的內在化”這一單向運動,而是同時用自己的身體作用于物質世界,創(chuàng)造出以人為中心的物質世界的各種結構,實現(xiàn)“內在的外在化”的運動。這種“外在的內在化”和“內在的外在化”的統(tǒng)一就是一個總體化的運動,是通過實踐的方式來進行的總體化運動。所以,當實踐已經(jīng)成了我的實在的生活的時候“也就是一種總體化的運動,它把我的鄰人、我自己以及我的環(huán)境條件集合在正在進行的一種客觀化的綜合性的統(tǒng)一之中。”

  但是,薩特所考察的是個體的人,而這個個體的人的活動以什么樣的形式出現(xiàn)才能稱得上是實踐活動呢?比如,兒童求哺或戲耍能稱得上實踐活動嗎?─- 這顯然是不能為人所接受的;或者,人的實踐活動是由他領得的第一份工資而開始加以確認的,那么結論就會是在這個人未領得他的第一份工資時,他還不是人,─-這也是荒唐的。薩特強調指出, 我們不是在我們掙得工資那一年出生的,因而對人的研究決不應忘記他的童年。研究人的童年并不是回到他童年求哺、戲耍之類的活動中,而是回到他在童年中遭遇到的總體,而這個總體正是他的家長和一切與他相關的人的勞動、實踐活動構成的。毫無疑問,人在拿得第一份工資之前并不是停留在總體化過程之外的,既使他并不直接是實踐、勞動活動的主體,其他人的實踐、勞動活動也造就著他的總體化。當然,這并不能證明總體化可以脫離實踐活動,相反,這個人在拿得自己的第一份工資之前所不斷生成著的本質正是根源于實踐,只不過是他的家長和一切與他相關的人的實踐。所以,總體化是根源于實踐和從實踐中獲得動力的。

  在實踐活動中,“隨著計劃通過周圍世界而朝著實現(xiàn)自己的方向前進,該計劃就把它周圍的工具性領域統(tǒng)一成一個總體,使其服務于有計劃實現(xiàn)的個別對象。所以,實際上周圍世界是各種資源和手段的被構成的統(tǒng)一體”。一旦人開始了自己的實踐活動, 人與周圍世界的對立就開始向相反的方面轉化,轉化為人與物之間的“內在的”總體聯(lián)系。在這種總體聯(lián)系中,人與物相互作用。一方面,人賦予物以意義,使自然的自在之物變成一種人化的、用來滿足人的需要的“為我之物”。另一方面,人也使自己外化和物化,使自己在實踐活動中既體現(xiàn)為目的又體現(xiàn)為工具。從表面上看來,這是一個人與物都針對自己的原始狀態(tài)的分離過程,當人使自在之物變成一種人化的、用來滿足人的需要的為我之物時,是在把為我之物從原始的自然中分離出來。因為任何實踐都不可能把整個自然存在的自在之物一下子全部轉化為為我之物,而是在實踐的無限持續(xù)過程中,把自然一部分一部分地轉化為為我之物的,所以,自然在人的實踐活動中是被分割之后而為人所內在化的。同樣,當人在使自己外化和物化時,也是一個漸近的實現(xiàn)過程。盡管人在實踐活動中是把自己的整個機體都作為外化和物化的工具,但外化和物化根本不會在任何人的一次實踐活動中就宣告完成。所以,從形式上理解,人在實踐活動中也只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將自己外化出去的。

  然而,如果從人的角度和人與物的關系方面來看這個問題,而且考慮到人在實踐的起點上是一個純粹的存在的話,那么形成的認識則完全不同。

  首先,從人的角度看,自然界的自在之物并不是一個總體,它只是作為人的環(huán)境和對象的,針對于人而存在的存在物,它自身原本并無什么意義,因此對于它來說無所謂什么被分割和分離。只是當人賦予了自然以意義之后,自然才開始具有總體的性質,但這個自然已經(jīng)是人的自然了,這個從自在的自然到人的自然的轉變,是通過人的實踐活動來完成的,人的自然的總體性質所證明的恰恰是人的實踐的總體化功能。

  其次,就人與物的關系而言,在實踐尚未開始之時,人與物處于一種分立的狀態(tài),人對于物和物對于人都是一種外在的存在,隨著實踐活動的.開始,人與物之間也開始了綜合統(tǒng)一的過程,一種人與物之間的總體聯(lián)系開始生成?梢姡伺c物之間之所以能夠出現(xiàn)一種總體的聯(lián)系,完全是由于人的實踐活動的總體化所造成的結果。

  最后,由于“存在先于本質”,人在實踐的起點上,僅僅是作為一種純粹的形式而存在著的,這種純粹的存在是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可以被分化的。因為,他尚不是一個可以被分化的總體。純粹的存在僅僅是一個抽象的片面的形式。人只是在實踐活動中,通過把環(huán)境和對象“內在化”才獲得自己的質,才開始實現(xiàn)存在與本質相統(tǒng)一的總體化過程。所以實踐活動對于人自身來說也是一個總體化。這樣一來,實踐活動就是總體化,而異化、物化、外在化等只是一種表面的現(xiàn)象,或者至多也只是總體化過程中的必要環(huán)節(jié)。

  所以,人的總體化也就是人的實踐活動。當然,總體化不能被歸結為個別的實踐活動或這些實踐活動的簡單總和,但是,每一個別實踐活動都整個地表現(xiàn)著全部實踐,以全部實踐活動的縮影的面目出現(xiàn)的,因而具有總體性。每一個別實踐活動都是形成著的總體,而一旦這一實踐活動具有充分的總體性質,即不僅在內容上,而且在形式上也表現(xiàn)為總體時,它就成了惰性的總體。這個時候,這一實踐活動就必然要被另一實踐活動否定或超越。作為總體化的實踐活動既在每一個別的實踐活動中,又否定和超越著每一個別的實踐活動,因而它不斷地打破實踐的總體狀態(tài),使實踐表現(xiàn)為不斷更新著的和調整著的總體,或者說表現(xiàn)為一個無限趨近于總體的過程。

  二. 通過中介實現(xiàn)總體化

  在總體化的過程中,人與物是互為中介的。薩特說:“辯證研究的關鍵發(fā)現(xiàn)是:人被物‘中介化‘和在同樣程度上的物被人‘中介化‘! 人作為實踐主體的有機體是物質環(huán)境總體化的中介,人通過自己的實踐活動而使自己成為“物質世界各部分的中介”。 在人的實踐活動中,原本孤立的物質事實被納入到人的對象和對象工具的統(tǒng)一體中,發(fā)生著相互聯(lián)系和相互影響。正如馬克思所說,自然是人的無機的身體,人在人的需要的驅動下所從事的實踐活動,不僅在形式上改變了物質世界,而且改變了物質世界存在的性質,實踐著的人每時每刻不僅在行動上而且也同時在觀念上把物質世界變成“被加工過的物質”,人把屬于自己的“一種生物學的規(guī)定加予無機物” 使物質世界從一種自然的自在之物變成一種人化的、為了人的存在。而人的這種為“我”的活動則造成了一種客觀結果,即不自覺地使自己成了物的中介,使物質世界的各個部分聯(lián)系為人的對象性的總體。

  另一方面,在人的實踐活動中,人規(guī)定物的同時,物也規(guī)定人,人的需要、目的、手段是在與物建立起了聯(lián)系之后才具有了質的意義,才作為一個統(tǒng)一的總體存在。在這個意義上,人不能離開物,物是人的總體化的中介。

  人不僅在實踐活動中使物內在化而實現(xiàn)自己的總體化,而且也在實踐活動中建立起人與人的聯(lián)系,通過“他者”來實現(xiàn)“我” 的總體化。薩特說:“每個人都是他人存在的理由。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回到了物質的外在性,這不足為怪,因為系列是由非有機的物質決定的。另一方面,從系列是由某種實踐所履行的、以及這種實踐包括交互性的意義上來說,它包含了一種真實的內在性:因為正是在他的真實存在中,以及作為從外部使自己總體化了的總體性的組成部分,每一個人都得在他的實在性中依賴他人!

  雖然,在匱乏的環(huán)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非人的關系,但是,這種“人被人的否定乃是人被物的否定”。因此, 匱乏條件下的人與人的對立和斗爭并非如唯心主義者黑格爾所說的那樣在于“每一個意識都追求他者的死”,[10]面對普遍的匱乏和共同遭受著的物的否定,人與人之間也包含著組織起來的可能性。在人的實踐活動中,這種可能性就完全轉化成了現(xiàn)實性。盡管薩特的總體化運動是從分析個人實踐開始的,認為個人實踐是一切形式的實踐的基本形式,但他同時也承認一切現(xiàn)實的實踐活動都不是在個人那里孤立地發(fā)生的。薩特認為,在現(xiàn)實的社會中“不存在孤立的個人”,[11]每個人都是處在與他人的聯(lián)系之中,當不同的實踐主體各自按照自己的目的在同一個實踐領域中實現(xiàn)著總體化時,當他們把物變成自己的對象和工具的時候,物也就成了這些實踐主體之間的中介者。

  所以說,在個體的有機體與對象之間的關系中必然包含一個“他者”。而且,在實踐活動中由于物的中介“我”與“他者”也會必然被統(tǒng)一為一個總體。薩特說:“現(xiàn)實的交互關系總是訴諸于第三者的中介作用,并且最終表明三元結構是它的基礎和實現(xiàn)!盵12]在“我”與“他者”之間,物就是以這個“第三者”的面目出現(xiàn)的,物使人們在實踐活動中彼此發(fā)生相互關聯(lián)。也就是說,由于物的中介作用,本來相互孤立的個人就在實踐活動中聯(lián)為一個總體,物是他們共處的環(huán)境和共同的對象。進一步地說,處于共同環(huán)境中的人面對著共同的對象。個體的人作為實踐的主體,已經(jīng)不足以實現(xiàn)自己的目的和達到對自己需要的滿足。這時,在實踐的計劃中,就必須把這個共同環(huán)境中的他人,也謀劃到實踐的主體之中。既使各實踐主體是分立的,也會因共處于同一實踐領域、與同一對象發(fā)生XX,而構成為統(tǒng)一的總體,或者,他們的行為是彼此關聯(lián)在一起的。薩特說:“在一定條件下,個人之間的直接關系是取決于別種特殊關系的,這些特殊關系之所以為別種關系,還因為在具體關系中存在著一種客觀的強制;造成這種的強制的,并不是別人的在場,不是他們的聯(lián)合,卻是他們的分散!彼,“集體對象的現(xiàn)實性是存在于循環(huán)性之上的;它表明著總體化從來沒有完成過,而且,總體至多只存在于化整為零的總體的名目之下!盵13]

  由于他的出現(xiàn)和三元結構的形成,總體化的情況則變得復雜了,也就是說,在這種活動中,個體的人則具有了二重性:一方面,個體的“我”和“他” 由于把環(huán)境和對象內在化而建立起了彼此內在的關系,因而,在共同的實踐范圍內都是作為實踐的主體而存在的;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這種彼此內在的關系,“我”和“他”彼此都在實踐活動中相互以對方為工具,這樣一來,“他”就是“我”的客體,同時,“我”也是“他”的客體。在這個同一的實踐活動中“我”既是主體又是客體。所以,薩特說:“每一個人在憑借自己的活動去規(guī)定一個辯證領域、從而進行總體化的時候,他也在這個領域中被別人的總體化所總體化。這就是說,每一次的總體化都是多元性的。”[14]

  對于“我”來說,當“我”的總體化被“他人”的總體化所總體化時,就會產(chǎn)生兩種可能的情況:其一,“我”的總體化與“他人”的總體化是一致的,因而形成了一種總體化的合力,使“我”的總體化在事半功倍中實現(xiàn);其二,“我”的總體化與“他人”的總體化是矛盾甚至對立的,這樣一來,當“我”的總體化被“他人”的總體化所總體化時,實際上所意味著的是“我”的片面化。事實上,在匱乏的環(huán)境下,總體化往往是表現(xiàn)為第二種情況。因此,薩特又指出:無論是相互性,還是三重性關系,都不能實現(xiàn)總體性;它們都是人與人之間的復合性依附,這種依附使社會保持在一種膠粘狀態(tài)!盵15]

  對于“我”的總體化被“他人”的總體化所總體化這一點,不能只作被動的理解。因為,“我”的總體化并不僅僅被“他人”的總體化所推動或阻遏,而是在被“他人”的總體化所總體化中保持著自身的主動性。薩特說:“人之所以為人,首先在于從某種現(xiàn)狀超越,在于他能做到對別人在他身上所實現(xiàn)的東西反過來有所作為!盵16]也就是說在“我”的總體化與“他人”的總體化之間存在著相互推動、相互制約和相互規(guī)定的關系!拔摇钡目傮w化被“他人”的總體化所總體化的同時,“他人”的總體化也被“我”的總體化所總體化。這也正是我們在實踐主體的考察中已經(jīng)看到的關系;他人是在我自己作為手段的程度上成為手段的;當我把他人作為對象包括在我活動的總計劃中的時候,也就承認了他人的實踐活動,而且這個實踐活動是一個行進著的總體化;在我奔向目的的運動中,我也發(fā)現(xiàn)了他人朝著他自己的目的的運動;在他人成為我的活動的對象的領域中,我也同時是他人的對象。實踐主體之間的這種相互關聯(lián)決定了人必然會超越自我,使他們互為對方的手段、工具、對象的情況轉化為奔向目的的總體化活動的手段、工具、對象。

  但是,由于薩特在個體之間的這種相互關聯(lián)中看到的依然是個體的實體,所以,個體之間的相互關聯(lián)并未造成純粹統(tǒng)一的總體,而是在總體化的過程中重現(xiàn)著個體的實踐主體間的互相制約、互相規(guī)定等辯證關系,說到底,總體化就是個體的人的總體化。

  三. 總體化的主體是個人

  當然,自認為是馬克思主義者的薩特也希望不僅僅根據(jù)“從個人到社會”的線索去理解總體化,他也希望“從社會返回個人”。不過,在薩特那里,個人與社會的問題畢竟是輕重有序的,個人的領域是一個需要進行哲學探討的領域,而社會的領域則只是一個需要加以解釋的領域。薩特探討個體的人的總體存在和總體化過程,只是為了解釋社會和歷史,為這種解釋提供根據(jù)。所以,薩特的存在主義馬克思主義,在本體論的意義上所表現(xiàn)出來的是存在主義的性質,即把個體的人的存在與發(fā)展作為本體論的核心,而不是象馬克思主義那樣,把人的存在與發(fā)展看作社會歷史運動的結果和體現(xiàn)。在薩特的眼中,社會無非就是億萬個的個人的實踐活動的現(xiàn)實形態(tài),因此,社會存在與發(fā)展的謎底就在個人的總體化中。

  薩特認為,個人的實踐是惰性因素最少的實踐,在個人的實踐中,人能夠從自己的計劃中明晰地感覺到自己是創(chuàng)造者、建設者和活動的主體。而且在個人的實踐中,他的每一個步驟、舉動、手段對于他自己來說都是清楚的,他看到了自己的目的和手段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因而能夠從未來的方面認識現(xiàn)在,去設計自己的總體化的“規(guī)則”,詳細地規(guī)定他的整個實踐過程及其每一個組成環(huán)節(jié)。因此,個人在自己的總體化過程中使自己同時表現(xiàn)為動因、目的和手段。薩特之所以推崇這種個人實踐或總體化,是因為他在這種實踐中看到了人對物質必然性的擺脫。認為,在“惰性”因素最少的個人實踐中,物質必然性只是一種從屬的因素和可以被自由地克服了的因素,是不被作為“擺脫不了的命運”而加以承受的因素,而是人在實踐中不可遏止地把自己總體化。因此,人能夠駕馭自己的命運,成為自己命運的主人。

  薩特認為,與個人實踐相反,社會實踐只不過是惰性的人的復多性的總體化,是結合在“實踐集合體”中的多數(shù)人進行的統(tǒng)一實踐。在這種實踐活動中,僅僅存在著實踐活動的行動統(tǒng)一,而本體意義上的實踐主體則不是一個有機的統(tǒng)一物。

  當然,社會實踐具有著可以與個人實踐相類比的特征,比如根據(jù)共同的意志制訂計劃、知解目的、選擇達到目的的手段,包含著客觀化、勞動、克服物質必然性、根據(jù)具體情況對未來加以規(guī)定等等。但是,薩特認為,社會實踐并不因此就有了自身的可理解性,在他看來,社會實踐無非是由于共同目的和觀點結合起來的個人實踐,是個人實踐的綜合形式,雖然不能把社會實踐看作個人實踐的簡單擴大,但社會實踐卻只能被合理地理解為個人實踐在共同活動范圍中的展開。

  個人實踐是社會實踐不可克服的界限,共同活動是受個人實踐所規(guī)定的,沒有個人實踐就不可能有共同活動。既然如此,那么社會實踐的功能也就會在一旦與個人實踐發(fā)生矛盾甚至沖突時而大打折扣,事實上,循著這個思路走下去,在社會實踐中所看到的必然是處處都存在著與個人實踐的不一致和不協(xié)調,因而對社會實踐就只好持保留的態(tài)度了。但是,實際情況與薩特的構想恰恰相反,個人實踐無論在對世界還是對自己的改造中都表現(xiàn)出了其有限性,在極其強大的客觀世界的力的面前,個人實踐是很少具有薩特所津津樂道的那種自由的,因而個人的總體化也只能是一種空想。

  注:

  [1] [10] [11] [12] [14] [15]薩特:《辯證理性批判》

  倫敦1976年英文版,第46頁,第87頁,第79頁,第95頁,第81頁,第263頁,第151頁,第113頁,

  第676頁,第116頁,第104頁,第115頁。

  [13] [16]薩特:《辯證理性批判》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74頁,第114頁,第59頁,第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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