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那些軍婚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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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fā)生婚外性關系。
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二、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復雜的社會關系。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居民結婚。
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qū)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對象本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確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
四、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五、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qū)、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xié)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yè)軍人就地安置協(xié)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六、軍隊院校生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七、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從事機密工作的軍隊職工的結婚問題,按照對現役軍人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八、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
營職、專業(yè)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職、專業(yè)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副大軍區(qū)職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的,由總政治部審批。
九、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十、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堅持結婚,并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同意,可允許結婚。
十一、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二、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十三、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xié)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海軍、空軍、第二炮兵和總參謀部、總裝備部政治部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從事機密工作人員婚姻管理的實施細則,并報總政治部備案。
十五、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十六、本規(guī)定由總政治部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9日下發(fā)的《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guī)定》即行廢止。
軍婚法的立法背景介紹: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是在對1981年1月頒發(fā)的《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guī)定》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形成的。這次修訂,以新修訂的《婚姻法》為依據,在多次征求全軍各大單位、四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單位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著眼新的形勢,立足軍隊實際,對《暫行規(guī)定》中陳舊過時的提法予以刪改,對不夠明確的條款進行補充完善,對近年來軍隊婚姻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范!兑(guī)定》共設16條,明確了軍隊婚姻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涉外婚姻,學員和士官婚姻,軍人辦理申請結婚、離婚的程序、要求及職能機關在婚姻管理中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作了具體規(guī)定。
《規(guī)定》的頒發(fā)實施,對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軍隊婚姻管理,維護軍人和軍人家庭合法權益,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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