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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西夏的民族習慣法的論文

時間:2021-05-27 20:04:51 論文 我要投稿

淺析西夏的民族習慣法的論文

  在黨項原始部落與外族發(fā)生沖突時極重復仇,而解決部落內(nèi)部糾紛時則注重調(diào)解,黨項人“質(zhì)直而上義”、“強梗尚氣、重然諾”,因此,盟誓在黨項人的社會生活中具有極強的約束力,甚至在西夏頒布實施了成文法典之后,誓言仍然被黨項族人視為最為神圣的事情。出現(xiàn)于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以及《番漢合時掌中珠》的“大人”,具有調(diào)解部族內(nèi)部沖突的“和斷官”身份,“大人”在西夏文獻中是對政府機構(gòu)長官的統(tǒng)稱,該詞來自于阿爾泰語系,說明黨項族與周邊契丹等阿爾泰語系民族文化的接觸與融合。

淺析西夏的民族習慣法的論文

  一、復仇與盟誓

  黨項興起之初,是以部落形式聚族而居,部落內(nèi)部具有極強的凝聚力,在黨項部落內(nèi)部,“凡有所得,雖覃食豆羹不以自私,必召其朋友,朋友之間有無相共,有余即以與人,無即以取諸人,亦不少以屬意。百解之栗、數(shù)千百緒之錢,可一語而致具也。歲時往來,以相勞問,少長相坐,以齒不以爵,獻壽拜舞,上下之情怡然相歡”。是為黨項原始部落遺風,其俗“傳愈久則俗愈定”。但是黨項部落對外族卻不愿來往,如遇沖突,極重復仇!杜f唐書·黨項傳》黨項“尤重復仇,若仇人未得,必蓬頭垢面,跳足蔬食,要斬仇人而后復!。遼史·西夏夕也記載,西夏習俗“喜報仇,力小不能復仇者,集壯婦,烹以牛羊,具酒食,趨仇家,焚其廬舍。俗曰敵女兵不祥,輒避去”。這種部落與部落之間的對抗形式,稱之為血親復·當時又稱之為“酬賽”。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三百四十四記載:“羌人俗重酬報!薄段魇隆肪戆擞涊d:夏俗以不報仇為恥,德明與回鵲世仇,憤其兵數(shù)敗,遣張浦將精兵騎二萬攻甘表現(xiàn)了黨項民族強烈的復仇心理。黨項人一般不殺俘虜,“軍士堿耳鼻隨還者百人”。但是多殺羌人的宋將捕獲之后,則“探其心肝而食之”,曰:“此人(指宋將高永年)奪我國,使吾漂落無處所,不可不殺也!被颉捌崞漕^顱為飲酒器”,黨項人將仇人的頭顱——“鐲骸為飲酒器經(jīng)常用于盟誓會上!督鹗贰の飨膫鳌酚涊d:黨項人“風氣廣莫,民俗強梗尚氣,重賓敢戰(zhàn)斗”,極重報仇,血親復仇以及與外族的爭戰(zhàn)不息。

  黨項人尚武好戰(zhàn),喜復仇,以不報仇為恥,而且在復仇中有“敵女兵不祥”的記載,曾鞏平集卷二十《趙保吉傳》也記載,西夏“俗喜復仇,然有兇喪者,未復,負甲葉以為記,不能壕集鄰族婦人,烹牛羊,具酒食,而趨仇家,縱火焚之,其經(jīng)女兵者,家不昌,故深惡焉”夏女兵曾鞏《隆平集·西夏傳》注釋為“麻魁”,乃西夏語的音譯,婦女參加血親復仇,甚加對外戰(zhàn)爭,這也反映出黨項民族全民皆兵、尚武好斗的特點。

  在黨項族內(nèi)部解決血親復仇的方法稱作“和斷”,是為黨項族內(nèi)部約定俗成的民族習慣法,本俗法又稱“蕃法”、“羌法”!昂蛿唷本褪鞘闺p方和好解仇,和解的條件雙方協(xié)商,爭斗中傷對受害方賠償,償命金分為以錢償命或以羊馬贖死罪兩種,宋稱之為“骨價”!哆|史·西夏》記載:“殺人者,納命價錢百二十千。”記載:“昔,羌殺中國人,如羌羊馬贖死罪!碑敃r宋朝漢人殺死羌人,也要依蕃俗進行賠償,宋紹熙五年(1194年),宋兵殺死羌人悶笆”,宋方害怕生事,故賠“骨價”三千三百緒。當一方向另一方進行經(jīng)濟賠償,則雙方禾解仇后,雙方舉行盟誓!俺鸾,用雞豬犬血和酒,貯于鐲骸中飲之,乃誓曰:‘若復報仇,谷麥3男女禿癲,六畜死,蛇人帳!薄T酋共飲之。

  “盟誓”在“質(zhì)直而上義”、“強梗尚氣、重然諾”的黨項人中也尤為盛行。黨項人將盟誓用于仇解、聯(lián)盟、議和,甚至將誓言寫人國書—誓表、誓詔!端鍟h項傳》記載黨項人“三年一聚會,殺牛羊以祭天”。黨項人的盟誓有賭咒發(fā)誓、部落聯(lián)盟、國家之間的誓表、誓詔等類型。在“無法令,各為生業(yè)”的黨項氏族社會,賭咒發(fā)誓成為人們相互約束其行為的最有效手段,結(jié)怨雙方和解后,便要舉行盟誓儀式,并要互表忠誠,信誓旦旦,獻血為盟。黨項各部落之間的聯(lián)盟,也主要通過盟會實行,黨項拓拔部常常處于盟主地位。元昊“每舉兵,必率部長與獵,有獲,則下馬環(huán)坐飲,割鮮而食,各問所長,擇取所長”。這種軍事會盟“環(huán)坐飲”是部落會盟的雛形,并且要舉行盟誓儀式,如元昊謀攻延,“悉會諸族豪酋于賀蘭山坡與之盟,各刺臂血和酒,置鐲骸中共飲之”。西夏政權也利用盟誓確保與周邊強國的和平局勢。西夏立國后,對宋、遼、金采取俯首稱臣的策略,表和詔是君臣兩國之間的國書,西夏常常向宋、遼、金進誓表,以示臣服,宋、遼、金也下誓詔承認西夏的`藩屬地位。

  盟誓是黨項社會原始遺風的保留和發(fā)展,即使在西夏法制逐漸健全的時期,也需要以精神上的約束力制約人們的行為,因此,盟誓作為約束人們思想、道德、行為的規(guī)范仍然起著作用。從西夏中后期“已結(jié)腹心同乳水,彼此發(fā)誓比命貴”的諺語可見,在黨項人的心目中,“發(fā)誓”是人們生活中最為神圣的事。

  二、大人與和斷官

  西夏立國后,加速了立法進程,西夏法律在大量吸收唐宋律的前提下,又保留了許多民族習慣法的內(nèi)容,這也成為西夏法典在接受唐宋律時有所創(chuàng)新和改變的原因。黨項早期氏族部落社會時期,無法令賦役,發(fā)生爭端時,訴諸于和斷官,以斷曲直,殺人者只需納命價,“蕃族有和斷官,擇氣直舌辯者為之,以聽訟之曲直。殺人者納命價百二十千”“和斷官”與“陪命價”體現(xiàn)出民族習慣法在西夏黨項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及西夏語漢語雙解詞典《番漢合時掌中珠》中出現(xiàn)的“大人”則具有和斷官的身份。這個“大人”的身份,據(jù)聶鴻音先生考證是黨項族繼承阿爾泰文化中的“大”而來的,也說明黨項族與周邊其他民族之間的接觸與融合。

  西夏語、漢語雙解詞典《番漢合時掌中珠》有“大人指揮”、“大人噎怒”等文字,而這一獨立使用的“大”西夏語讀若“魁”,在西夏文獻中用作統(tǒng)稱政府機構(gòu)的正副長官,《天盛律令》卷十記載:“諸司大人、承旨、監(jiān)軍、習判等高低,當依所定派遣,不許超遣!薄按笕恕弊畛踉(jīng)是北方少數(shù)民族社會組織的核心,首見于匈奴。《后漢書·南匈奴傳》載,光武帝建武二十四年(48年),“八部大人共議立比為呼韓邪單于”,此處大人為部落酋長,基本上是同時代的烏桓、鮮卑也有同樣性質(zhì)的首領。此后,氏族大人制度在中國北方的阿爾泰系民族中存續(xù)了上千年。古代北方民族烏桓部落“大人”同樣具有原始社會遺風的特點:大人由選舉產(chǎn)生,被選的條件是“有勇健能理決斗訟者”,“無世業(yè)相繼”。大人的主要職責是,平時管理氏族部落成員間的糾紛,“若相賊殺者,令部落自相報(報復),不止,詣大人告之,聽出馬牛羊以贖死”。戰(zhàn)時則率領氏族部落的騎兵,組織和指揮戰(zhàn)斗。這些特點在西夏時代仍然有不同程度的保留,聶鴻音研究員分析認為,黨項是從同時代的阿爾泰系民族契丹人處學習到“大人”這個詞。

  黨項在使用“大”這一詞時,各層統(tǒng)治者始終保留著原始部落酋長的某些成分。西夏“大人”最重要的日常職責之一是處理氏族部落成員間的糾紛,《番漢合時掌中珠》關于“大人”的文字正是關于告狀和斷案的記載。如《番漢合時掌中珠》中記載的一則典型案例,有一個西夏人,“恃強凌弱”,打傷了人,被官府抓捕,關進大牢,在人證物證面前,拒不認罪,甚至嚴刑拷打也不招供。后來,審判官(大人)向他講解《孝經(jīng)》的道理,“大人指揮:愚蒙小人,聽我之言。孝經(jīng)中說,父母發(fā)身,不敢毀傷也。如此打拷,心不思惟,可謂孝乎?”之后,案犯領受了《孝經(jīng)》的道理,說道:“我乃愚人,不曉世事,心下思惟,我聞此言,罪在我身。謀智清人,此后不為。”于是案犯“伏罪人狀,立便斷止”。

  在西夏國家法典《天盛律令》中規(guī)定作為政府最高權力機構(gòu)的“中書”設有六個“大”——智足、業(yè)全、以觀、習能、副、同,“樞密”也設有六個“大”——南柱、北座、西攝、東拒、副、名人,以下諸司所設的“大”為二至四個不等。這說明到西夏法典頒布的12世紀中葉,西夏國家的封建化已經(jīng)基本完成,但在當時政府組織中仍然保留著原始氏族制度的某些遺跡。

  三、西夏法典中關于“和解”與“賠命價”的規(guī)定

  黨項民族喜復仇,崇尚武力,但是在部族內(nèi)部發(fā)生糾紛時,往往采取調(diào)解手段,即使到了西夏中后期,帶有黨項民族習慣法特征的“和解”原則在西夏法典中仍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西夏法典對于盜竊犯罪規(guī)定,若該犯在盜竊后1個月以內(nèi),心中反悔,自首請求解罪時,上報司法部門議合,將所盜之物全部歸還物主,并且還催促同伙將贓物全部歸還物主時,罪當全部解除;若僅歸還部分贓物,則依償還多少依次減罪;若超出日期,則不須解罪減半,當依盜竊法判罪。并規(guī)定盜竊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將贓物如數(shù)歸還物主而議合后,不準他人再報案。

  西夏法典有大量條文規(guī)定了官員犯罪量刑時“有官罰馬”《天盛律令》存在有關“以馬贖罪”的規(guī)定,《天盛律令》卷十四“誤毆打爭門”規(guī)定:“諸有官無官人往共戲,彼此無心失誤,致瞎目、折手足、折牙齒、裂唇、豁鼻等時,予之牛羊二,庶人十三杖,有官罰馬一。”隨后又規(guī)定:若足、手、目、耳、鼻毀傷嚴重時,當予之絹馬。若足、手、目、耳、鼻毀傷其一以上,當予之扎牛二。《天盛律令》卷十四“誤毆打爭門”中涉及的“毆議貴”、“戲傷殺人”、“誣告反坐”、“毆人折跌支體瞎目”、“保辜”、“良賤相毆”等都是當時中原法典的一些基本律條,見于《唐律疏議》卷二十一至卷二十三,但是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的相關規(guī)定并非簡單復制唐宋法律條文,而是在中原法律的基礎上重新調(diào)整,內(nèi)容比中原法律更為詳盡,且增加了以牛、羊等實物賠償人肢體傷殘的規(guī)定,這更進一步印證了西夏法律中保留著黨項原始氏族社會習慣法的遺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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