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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時間:2024-03-08 01:59:39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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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1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物權法所直接或者間接確立的、貫穿于物權制度中的法律實施之根本準則,包括守法準則、司法準則、執(zhí)法準則和法律監(jiān)督準則。由于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由物權法所確立,所以筆者不贊同將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同時表述為物權立法的根本準則,在沒有透過立法確立其基本原則之前,只能說有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卻不能說已經(jīng)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法的基本原則屬于意識范疇,是對客觀存在的物質在人腦中的反映,它可能會在立法過程中得到確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總結,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確立,物權法也不例外。但是,物權立法的指導思想中,就應對確立什么樣的物權法基本原則,有一個大體的輪廓,以有針對性地指導立法行為。

  從法理上來說,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討論已久。但至今尚未構成統(tǒng)一認識,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1)六原則說,即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一物一權主義原則、物權優(yōu)先效力原則、物權無因性原則、公示公信原則、物權確定原則。(2)五原則說,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絕對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特定原則和物權抽象原則。(3)四原則說,即一物一權主義、物權法定主義、公示公信原則和物權行為獨立原則。(4)三原則說,即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6]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來看,“三原則說”,即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是通說,贊同者占多數(shù)。下面逐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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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物權的創(chuàng)設,有兩種做法:一是放任主義,即物權的創(chuàng)設依當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義,即法律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資料,不允許當事人依其意思設定與法律規(guī)定不同的物權,F(xiàn)代各國民法,大都采法定主義而排斥放任主義。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條規(guī)定:“物權,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創(chuàng)設!盵7]物權法定原則是在羅馬法時就已經(jīng)確定的原則,以后法國、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物權法都對此加以繼受。所謂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的種類、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透過合同任意創(chuàng)設。

  按照傳統(tǒng)教科書的觀點,之所以確立物權法定原則,從物權法對實踐的指引功能來看,很大程度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按照物權法定主義的要求,具體適用物權法定原則時,就應注意:(1)物權的種類應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即不得創(chuàng)設法律未規(guī)定的新種類的物權。例如設定擔保物權,雖然世界各國有關擔保物權的類型很多,但在我國就只能依《擔保法》及其他法律設定其認可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形式;(2)物權的資料通常由法律予以規(guī)定,即不得創(chuàng)設與法律規(guī)定的資料不同的物權。例如,創(chuàng)設不移轉占有的質權,即使名為質權,但由于與質權的法律規(guī)定的資料不同,故也是不允許的;(3)物權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即不得由當事人透過約定來排斥或者限制物權的法定效力,如某甲以其電腦抵押給某乙,而后又與另一債權人某丙約定,若不能償還債務則以其已經(jīng)設立擔保的電腦抵償債務,同時約定某丙對電腦的受償權優(yōu)先于某乙的抵押權,盡管某甲將該約定通知了某乙,但某乙未置可否,在這種狀況下,某甲和某丙的約定違反了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自不生效力。

  筆者認為,物權法原則盡管在通說的理論上已經(jīng)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但從“基本原則”的含義出發(fā),其務必是貫徹一個部門法始終的具有指導好處的根本準則,而物權法定原則除了物權種類確立由法律規(guī)定之外,其他諸如物權取得、變動、效力、保護等資料難以由物權法定原則來指導,即便在物權的種類方面,充其量也只有物權種類的確立由法律來確定,至于在具體的物權行為中到底設定何種物權類型,完全由當事人根據(jù)意思自治自由裁量,如某甲與某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以某甲的一張字畫作擔保,而至于當事人選取質押還是抵押,完全由雙方自愿協(xié)商,法律不可能也不應對其選取的具體種類做出限制,筆者稱之為“物權自由”。[8]事實上,“法定主義”是立法調整和規(guī)范社會關系的本來含義,任何部門法均是法定主義的產(chǎn)物,刑法有“罪刑法定”,稅法有“稅收法定”,訴訟法有“程序法定”,在崇尚契約自由的合同法中也有有名合同的“契約法定”,等等。因此,在筆者看來,物權法定原則無需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它僅僅是固定物權基本種類的一項具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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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一物一權主義原則,又稱為物權客體特定主義,我國學者多將之理解為“依此原則,一個物權之客體,應以一個物為限,在一個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盵9]所謂一物一權原則,是指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物權,同一物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互為沖突的物權。從定義能夠看出,一物一權原則并不排除在同一物上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他物權,也不排斥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設立兩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他物權?梢,該原則是由物權的.排他性所決定的。其實,在一個物上不能同時并存兩個以上不相容物權的要求,并非是一物一權主義的本義,而是物權效力優(yōu)先原則的內涵。就一物一權主義原則而言,它是有關物權客體的基本要求,即一個物權客體應以一物為原則,一個所有權或他物權不能存在于數(shù)個物之上。[10]筆者也認為,盡管通說將一物一權原則確立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但該原則的內涵和表述存在差距,有“名不副實”之嫌。有學者甚至指出一物一權的準確說法應當是“一物一所有權”,[11]基于此,有學者認為一物一權原則就應拋棄,而代之以物權客體特定原則或者物權客體確定原則,當然,也有學者認為只要能夠準確界定一物一權原則的含義,仍然能夠將一物一權確立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一物一權主義的提出是在基于重視所有權為物權法的核心這一歷史背景下提出來的,隨著物權種類的多元化發(fā)展趨勢和物權法理論的推進,一物一權的原始含義越來越脫離不斷變化的物權實踐,在除了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中,適用該原則適用難有用武之地,并且一物一權原則也很容易讓人產(chǎn)生誤解,認為物權法律規(guī)則中有允許一物上設立多個物權種類之情形,而其基本原則卻鎖定為一物一權,如此以來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便產(chǎn)生沖突,不僅僅使物權法理論出現(xiàn)混亂,而且會給物權法實踐帶來麻煩。因此,在現(xiàn)代物權立法中,一物一權原則至多能夠在所有權中確立,使其成為物權法的一個具體原則,但無需繼續(xù)持續(xù)其物權法基本原則的歷史地位,至于物權客體確定原則或者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之代替,也無多大必要。事實上,即便在所有權中,是否遵循一物一權原則,也值得商榷。因為對一物一權中“一權”的含義界定不同,導致該原則是否成立的結論也有不同,比如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就是在一個物上同時存在多個所有權的情形,“一物多權”從最初理論上的禁區(qū)變?yōu)榱嘶钌默F(xiàn)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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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第一節(jié)關于物權變動原則的學習,我們明白,公示原則是物權變動時,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透過法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信原則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所表現(xiàn)的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tài)不符,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公示公信原則是不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從學界通說來看,大凡民法和物權法專著、教材和論文,基本確立其為基本原則。

  然而,在筆者看來,公示公信原則是存在于物權變動中的一項具體原則,它對于指導整個物權法之實施,起不到根本準則之功能,尤其是當對公示公信原則人為地賦予其特定含義時,與其說是貫徹于物權法始終的基本原則,還不如說是物權變動中的具體要求和擬制效力。而且,即便作為基本原則,也不是物權法所特有之基本原則,物權法之外的其他私法之部門法以及公法部門法,能夠說都貫徹公示公信原則。比如,公司法中公司設立之登記、證券法中信息披露、婚姻法中結婚和離婚之登記、訴訟法中之宣判、稅法中的征稅納稅程序,等等,無不要求公示公信。因此,公示公信原則也不應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以上是物權法基本原則中贊同者最多的三個基本原則,至于其他原則諸如區(qū)分原則、效率原則、抽象原則、確定原則、無因原則等,都是從物權法的某項具體制度出發(fā)得出的結論,也無法成為物權法的根本準則。事實上,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法律原則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準則,一種構成其他規(guī)則的基礎或根源的總括性原理或準則”。筆者贊同一個部門法確立其基本原則,但更贊同把基本原則同具體原則區(qū)別開來,并界定為貫穿各該部門法始終、能成為法律實施的總的指導準則和基本原理。[12]鑒于此,筆者認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只有一個:物盡其用原則。[13],其他原則諸如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效率原則、區(qū)分原則、確定原則等具體原則都是物盡其用之基本原則的具體要求和派生而來,物權法貫徹物盡其用之基本原則對于充分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節(jié)約物力資源尤其是自然資源具有重要的實踐好處。事實上,物權法草案在第1條立法目的中也明確規(guī)定:“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jīng)濟制度,制定本法”,可見,“充分發(fā)揮物的作用”實質上彰顯了物權法所獨有的“物盡其用原則”。確立并嚴格貫徹這一基本原則,

  在具體物權法律制度設計時充分思考到物盡其用的指導思想,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堅持這一基本原則,對保證交易安全、促進交易便捷之好處不可低估。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2

  物權法常識:物權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資料由法律規(guī)定”,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xiàn)。這一原則要求物權的類型、各類物權的資料、效力,以及創(chuàng)設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chuàng)設。如我國法律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群眾所有,不管什么人透過什么方式都不可能獲得土地所有權,只能獲得使用權。之所以要實行物權法定原則,首先是因為物權反映的是由特定國家性質決定的所有制關系,如果允許人們隨意創(chuàng)設物權,就會危及社會的經(jīng)濟基礎,瓦解國家的基本經(jīng)濟制度;其次物權法定有利于排除對物權的侵犯,保證交易的安全。

  2、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就是指的一個完整的、獨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權就是在這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但一物一權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設立兩個以上不同資料的物權或權利主體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物權行為,如甲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乙居住,就在同一物之上設立了甲的所有權和乙的占有使用權兩個資料不同的物權。若甲的房子是夫妻二人的財產(chǎn)就構成了所有權是一個,但所有權主體人數(shù)是兩個的財產(chǎn)共有關系。確立一物一權原則,其目的還是為了明確物的歸屬,確認財產(chǎn)所有權。而在明確了所有權的基礎上,又能夠利用所有權的權能,透過設定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讓所有權人把自己物的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轉讓出去,充分發(fā)揮物的作用,如所有人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他人獲取租金,利用房子擔保貸款,就是充分發(fā)揮了物的多方面用途,做到了物盡其用。

  3、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就是物權的設立、轉移務必公開、透明。公示原則就是要求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透過必須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其他人明白物權變動的狀況,以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國家機關進行登記。如某人企圖將占用他人的房子轉買給另一人,只要到登記機關一審查,他的欺騙行為就會被揭穿,從而保護了他人合法權益和交易的安全。公信,就是物權的設立或轉移已經(jīng)依法公示,進行了登記,其公示也就是有了社會的公信力。假設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因相信物權公示而與公示的物權名義人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護。如甲向登記的房屋所有人乙購買房屋,但乙并不是該房屋真正的所有權人,甲不明白這一點,乙也向甲隱瞞了這一事實,那么,即使乙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但他是登記的名義人,則甲自辦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時即取得購買房的所有權,真正所有人的所有權消滅,其損失只能請求登記名義人乙賠償,不能請求善意買受人甲返還原物。我國物權法第二章確立的不動產(chǎn)登記制度和特定的動產(chǎn)如車輛、船舶需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就是公示、公信原則的體現(xiàn)。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3

  1、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群眾、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chuàng)設法律未規(guī)定的新物權

  物權資料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chuàng)設新的資料(如法律規(guī)定動產(chǎn)質押務必移轉占有,當事人就不能創(chuàng)設不移轉占有的動產(chǎn)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1)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應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

 。2)一個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能夠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并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只但是主體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據(jù)其份額對財產(chǎn)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份額本身并非單獨的所有權。

 。4)一物之上能夠存在數(shù)個物權,但各個物權之間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權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置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能夠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4、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由此可見,不動產(chǎn)的權利狀態(tài)透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chǎn)的權利狀態(tài)則透過“占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xiàn)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存在并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公信原則賦予公示的資料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義:

  (1)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律要求進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賴這一公示而進行必須行為,事后即使公示出來的物權狀態(tài)與真實的物權狀態(tài)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權亦受保護。

 。2)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示,則其物權足以對抗第三人。

 。3)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未依法進行公示,則其物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4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有:

  (1)公示原則,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務必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透過必須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權變動的狀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我國《物權法》第六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交付!

  (2)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資料應由法律直接設定,不允許當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協(xié)商創(chuàng)設和確立。我國《物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資料,由法律規(guī)定!

  (3)公信原則,是指一旦當事人變動物權時,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xiàn)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5

  物權法概述及基本原則

  一、物的種類

  1、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動產(chǎn)讓與不要求書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動產(chǎn)的讓與務必采用書面形式,務必登記才生效。

  設定他物權的類型不同:質權、留置權只能設立于動產(chǎn),用益物權只能設立于不動產(chǎn)。

  涉及不動產(chǎn)的訴訟實行地域專屬管轄(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定物與種類物

  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租賃法律關系等;而有些法律關系既能夠是特定物也能夠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系。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能夠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3、主物與從物

  在法律或合同沒有相反規(guī)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移轉。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的主物不貼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貼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認定標準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

  二者在經(jīng)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則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

  房屋與窗戶

  鞋子與襪子

  茶杯和杯蓋

  4、原物與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jù)自然規(guī)律產(chǎn)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帶來的物(如儲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物,因此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孳息。

  孳息的歸屬: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chǎn)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所有權與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能夠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制物權。它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人發(fā)生分離,由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權人對物享有必須程度的直接支配權。他物權與所有權一樣,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質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二者的區(qū)別

  用益物權必須是在“不動產(chǎn)”上成立的物權;而擔保物權則既能夠在不動產(chǎn),也能夠在動產(chǎn)上設立。

  用益物權除地役權以外,均為主物權;而擔保物權則都是從物權,即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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