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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yǎng)費上訴
撫養(yǎng)費上訴1
上訴狀
原告:張某,男,漢族,20xx年1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張xx之母),女,漢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洛陽市xx,電話:xx。
被告:張#(張xx之父),男,漢族,1959年1月出生,住洛陽市xx。電話:xx。
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00元。
事實與理由:
父母于20xx年9月離婚,原告跟隨母親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F在原告上學前班,學習、生活的費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機,母親收入減少,不能滿足原告的實際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價飛漲,城鎮(zhèn)居民的消費支出也增漲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撫養(yǎng)費,與情與理與法都是應該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據婚姻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另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因此,請求法院判決令被告支付每月撫養(yǎng)費400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法定代理人:
二0xx年十二月日
孩子往往會因為父母的離異而承受本不應承受的東西,大多數父母也不愿意看見子女承受苦難,為了孩子更好地成長,他們中的不少人都希望變更孩子的撫養(yǎng)權,讓孩子更好地成長。那么,離婚后孩子撫養(yǎng)權可以變更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如何變更孩子撫養(yǎng)權?本文將對相關的規(guī)定進行介紹。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yǎng)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yǎng)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huán)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yǎng)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yǎng)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如有撫養(yǎng)權的一方因傷致殘或者經濟收入突然下降,無法保證子女基本花費,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yǎng)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十周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yǎng)孩子的,那么撫養(yǎng)關系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十周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yǎng)孩子的,那么撫養(yǎng)關系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yǎng)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xù)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 如果滿足以上任一條件,而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法庭一般都會予以支持。
撫養(yǎng)費上訴2
上訴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撫養(yǎng)費上訴3
上訴人:
被上訴人:
請求事項:
改判確認自1999年至今存在勞動用工關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法院沒有查明事實而主觀在原審書明“經審理查明:-----在桑種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數量的農民工,這些從業(yè)人員均系被告單位當地和周邊的農民工------,就無需再找象原告一樣性制質的農民工到被告處工作。為此----”。以上這些內容在開庭筆錄中沒有,而是由一審法院憑空臆造的事實。事實表明上訴人自20xx年2月到被告處上班是按照被上訴人的要求長期從事一定的勞動,且工作過程中受被上訴人的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資,如超產則在年底另行進行獎勵。上訴人的管理方式與別的工友一樣,不存在臨時勞務性質的雇傭。
2、上訴人的請求事項沒有過時效。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自始自終都沒有舉證出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相反雙方一致認可自20xx年后每年向上訴人等人發(fā)放工資,對此足以說明雙方存在勞動用工關系,且為勞動合同關系中止狀態(tài)。
3、一審法院沒有認識到被上訴人為企業(yè)性質用工,不為個人用工,故對此用工性質不能認為是勞務。被上訴人有能力支付上訴人等人的各項主張賠償數額,一審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訴人的單位,被上訴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樣(向法院陳述后面還有許多同種性質的用工,如一旦支持則后果嚴重,其實這是被上訴人的一種小把戲,實際上象上訴人這種用工性且存續(xù)發(fā)放工資的只有這幾位工友),事實上上訴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與被上訴人發(fā)生勞動合同關系,且沒有其它職業(yè),為長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的'工友其戶口也遷入被上訴人處,有的上訴人在家一直沒有農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訴人等人請求,將使得上訴人無生存之本,連農民都不如。
二、一審法院法律認識錯誤。
1、沒有分清勞務與勞動合同關系。
2、沒有理解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中止、中斷等相關法律。
3、確認勞動合同關系實也為解決本案的一個有效途徑,如法院不支持將會嚴重影響上訴人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會使被上訴人從中取得不當得利。因為被上訴人所屬地塊可能存在發(fā)包他人,可能存在拆遷、征收,而對這些事處理時不能妥善處理原所屬工人相關事宜,將使矛盾進一步惡化。權衡雙方利益,上訴人的主張也符合相關事實,也符合相關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結合,否則一味地偏袒被上訴人,將是枉法裁判行為。
上訴人:
二零XX年Xiolo月X日
撫養(yǎng)費上訴4
爭奪撫養(yǎng)權上訴狀模板
原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婚生女兒_______________由原告撫養(yǎng);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元;
3.本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原、被告婚生女兒_______________出生,女兒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生活至今,被告沒看望過女兒,從未支付過撫養(yǎng)費,未盡父親責任。為小孩有一個健
康、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特請求小孩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費。懇請法院判準上列訴訟請求。
此致
撫養(yǎng)費上訴5
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與被上訴離婚糾紛一案,現上訴人不服鄞州區(qū)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三項,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依法改判或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一審法院認定“原告__________于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在 __________ _____ 商店購買了_____ 立式空調一臺、_____ 掛式空調一臺、_____ 電視32寸電視機一臺、_____ 47寸液晶電視機一臺、_____ 洗衣機一臺、_____ 冰箱一臺、_____ 微波爐一臺、煤氣瓶__________二只、電風扇二臺、飲水機一臺、_____ _____ 電飯煲一只、電熱水壺二只。同日,原告在_____ _____ 家私有限公司購買了布藝沙發(fā)一套、玻璃茶幾一只、大理石兩用餐桌一張及餐椅六把、藤椅三件、小凳十二根”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認定的時間、地點購買了上述物品。一審法院作出上述認定的依據在于寧波市__________商店出具的證明一份、_____ 市__________私有限公司訂貨單復印件一份,再無其它。然上訴人對上述材料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有異議,上述瑕疵材料不能在本案中作為證據使用。被上訴人提交的訂貨單,不僅真實性無法確認,作為證據更是瑕疵諸多。訂貨單作為一份合同,為何蓋的是發(fā)票章?被上訴人購買時的發(fā)票何在?付款憑證何在?被上訴人提交的20__年8月9日的證明,既沒有負責人簽字也沒有相應的付款回執(zhí)或發(fā)票單據;起訴狀是20__年8月8日書寫,該份證明卻是8月9日出具,在證明未出具之前,被上訴人是如何計算出價值53398元的財產的?不能排除系被上訴人為了湊足價值53398元的財產而虛構證明。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婚前購買了晾衣架一副、自行車一輛、棉被九條、被套二套及原告自行刺繡的十字繡三幅現放置于被告施朝恩家中”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婚前購買了上述物品,一審法院作出上述認定缺乏任何依據。結合一審被上訴人起訴時自行制作的財產清單,從被上訴人主張的棉被及被套合計10套到一審法院判決的合計11套,一審法院顯然是混淆事實,枉法裁判!
再者,一審法院認定“原告__________現在寧波市鄞州塘溪歡樂購百貨店任收銀員,每月收入_____ _____ 元”及“關于婚生子施竹瑋的撫養(yǎng)費,應根據兒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因原告提供了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證明其月收入為_____ _____ 元,故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收入證明酌定原告需每月支付兒子施__________撫養(yǎng)費_____ 元”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案中,被上訴人僅提供_____了_____ _____ 百貨店出具的證明一份,上訴人對該份證明三性均存在異議,且該份證明系超出舉證期限提供,沒有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換句話說一審法院作出此認定的唯一依據就是這份自身存在瑕疵的證明。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作出此認定的依據不足。被上訴人的勞動合同何在?工資清單何在?社保繳納證明何在?一審法院如此判決的行徑,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5條的規(guī)定,更是為日后類似案件判決,即單憑一份證明就可確認其真實收入情況開了先河!
此外,既然是小孩撫養(yǎng)費的支付不僅要考慮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還要統(tǒng)籌小孩的實際需要及當地的生活水平,那么一審法院為何仍會判決被上訴人每月支付500元撫養(yǎng)費?寧波市農村居民的人均消費支出已經超過1300元/月的情況下,對于一個剛滿周歲的小孩來說,500元/月的甚至1000元/月的開支夠么?小孩是一審法院幻想中的百病不生、鐵打石鑄的么?一審法院顯然是僅僅片面的考慮了被上訴人所謂的每月僅有_____ 元的情況,而沒有綜合考量小孩的實際所需。
被上訴人現在尚且年輕,從現實角度出發(fā),不符合寧波當地同齡段居民收入水平,試想一個年輕不到30歲的正常且健康女性,收入僅1600元/月何人會信?
再者,退一萬步講,縱使有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現在收入水平為1600元/月,那么是不是被上訴人就可以不用支付撫養(yǎng)費或者撫養(yǎng)費僅支付300—500元/月?答案是否定的。被上訴人作為一名正常且健康女性,對于離婚后的收入及工作均存在未知性,現行收入水平不能代表被上訴人今后收入水平。恰恰相反,鑒于法院判決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具有穩(wěn)定性,為使判決確定數額公平公正,應該以小孩日后健康成長所需為標準,不能單純以被上訴人單方陳述的工資收入作為唯一考慮依據。
然后,一審法院認定“關于原告現放置于被告家中的晾衣架一副、自行車一輛、棉被九條、被套二套及原告自行刺繡的十字繡三幅,被告亦同意返還原告”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案中,一審法院何來認定上述物品系被上訴人放置上訴人家中?上訴人何時同意所謂的返還被上訴人上述物品?被上訴人起訴時棉被及被套合計10套,一審法院為何作出的判決系11套?
二、退一萬步講,縱使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家中有類似被上訴人提及的財產,縱使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當初被上訴人確實是購買了上述財產,那么一審法院又憑什么認定現在上訴人家中存放的財產就是被上訴人聲稱的自己當初購買的財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20__年結婚至今已有三年有余,被子被套就沒有置換過?冰箱洗衣機等作為種類物,一審法院憑什么認為時隔這么久,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供發(fā)票、產品型號的前提下,就能將二者認定為同一物品?一審法院的判決邏輯顯然錯誤!
按照一審法院的邏輯,以后審理產品質量糾紛都變得不再復雜:舉個例子,只要買方甲向賣方乙購買過物品,一旦甲處的物品質量存在瑕疵,都可以直接追究乙方的責任,法院均可判決乙方承擔責任。為什么?因為乙方提供過物品給甲方。殊不知,法院還需要查清楚甲方處的有質量瑕疵的物品,究竟是不是乙方提供的?能不能與乙方提供的一一對應?作為種類物,甲方是不是從其它渠道購買的呢?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本沒有任何依據去核實上訴人處的'物品是不是被上訴人婚前購置的同一批物品,那么一審法院的判決邏輯是否錯誤?一審法院單純的跑至上訴人家中進行“清點”的意義何在?
三、一審法院認定“關于原告要求返還其個人購買的現放置于被告家中的個人財產的訴訟請求,被告答辯稱該財產系夫妻雙方婚后共同財產,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了購買上述財產的憑證,且購買的時間系原被告結婚之前,因屬于原告?zhèn)人財產,故上述財產應返還原告”的說法是錯誤的!
縱觀本案全案證據,一審法院憑什么認定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婚前財產現在仍是真實存在?一審法院憑什么來認定上訴人家中的財產系被上訴人婚前購置的同一批物品?一審法院為何會將被上訴人提供的不全的、存在瑕疵的證據作為定案的唯一依據?上訴人家中的所有物品是不是購置于雙方結婚之前,一審法院就單憑被上訴人提交的瑕疵證明就可以直接確認?
四、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存在諸多違法之處。
首先,一審判決內容超過被上訴人之訴請內容,違背了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則及人民法院應當客觀公正審理案件的原則;
其次,一審法院針對被上訴人所主張的訴請,在被上訴人缺乏證據依據的前提下依然支持被上訴人訴請,違背了法院應當客觀公正審理案件的原則,更有甚至枉法裁判!
再者,一審法院訴訟費判決為何要減半?為何全由上訴人一人承擔?一審法院的公正性何在?離婚案件中既然不存在勝敗一說,雖然訴訟費也僅僅只有150元,但為何一審法院要判決上訴人一人承擔?
最后,一審法院判決中表述“上述物品經本院至被告施朝恩家中清點與被告家中物品可一一對應”,然截止上訴人收到一審法院的判決文書,也沒有看到一審法院進行所謂清點所制作的任何材料,一審法院的清點是怎么樣的清點?既然作為判決的依據,為什么沒有經過上訴人及其代理人的質證?一審法院所謂的清點是怎樣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xié)助勘驗工作。
撫養(yǎng)費上訴6
原告王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_______元整(暫算至起訴時止)
2.請求判決被告每月增加撫養(yǎng)費為_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楊__________和被告王__________的婚生子女。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楊__________和被告在深圳市_______________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根據離婚協(xié)議書的約定,女兒王__________由楊__________撫養(yǎng),被告王__________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10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為止。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卻沒有支付過女兒的撫養(yǎng)費,截止原告起訴前,被告欠原告撫養(yǎng)費共二萬肆千元。
原告今年已經十一周歲了,已經上六年級。明年就需要上初中。生活和學習的各項費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因素,按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被告每月支付的一千月已經遠遠不夠原告生活和學習。為了能給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故特請被告增加撫養(yǎng)費為每月4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撫養(yǎng)費最高可以是撫養(yǎng)人工資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被告的工資收入情況,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為了孩子有一個更好的將來,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撫養(yǎng)費上訴7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崇文區(qū)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XX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區(qū)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崇文區(qū)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雖未簽訂獨立的供熱合同,但原告與物業(yè)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被告,被告應當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不僅依該合同享有代收代繳供暖費的權利,同時原告依與熱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費存在合法依據”,但根據本案客觀事實,被上訴人僅是供暖費的.代收代繳人,因此,被上訴人不享有供暖費之訴權,一審判決認定前述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為物業(yè)使用人享受了供熱服務,即負有向原告交納供暖費的義務”是錯誤的。事實是:真正為XX花園提供供熱服務的是熱力公司,上訴人只對熱力公司負有交納供暖費的義務。
三、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顯屬適用法律不當。在本案中存在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熱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供暖費之債權的合同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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