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后,統(tǒng)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