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實用[15篇]
在社會發(fā)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祝某某出資,設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工業(yè)區(qū)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電子產品研發(fā)加工、銷售;設備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服裝加工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是否連任。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三) 審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訂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十三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權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屆滿,可由股東決定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八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2
制定公司章程時,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 和 (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為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元。
(注: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注冊資本最低可以為“1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 出資方式 | 出資額 | 出資時間 |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公司監(jiān)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注: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注: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注: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為三年(注: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注: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注: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注: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注: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本章程中涉及監(jiān)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jiān)事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注: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注: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注: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fā)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后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注: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并規(guī)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為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于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注: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長期,(注: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yè)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注: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3
為規(guī)范公司與股東的行為,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全體股東的意愿,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fā)區(qū)。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與營業(yè)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房地產開發(fā)與銷售、物業(yè)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筑裝潢材料銷售;環(huán)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fā)、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管理(以工商核準的為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yè)期限為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后續(xù)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股權比例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甲)有限公司 | 2500 | 50% | 貨幣 | 年 月 |
(乙)有限公司 | 20xx | 40% | 貨幣 | 年 月 |
張 (丙) | 375 | 7.5% | 貨幣 | 年 月 |
李 (。 | 125 | 2.5% | 貨幣 | 年 月 |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yè)投資或產業(yè)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為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fā)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guī)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后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注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fā)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為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后公司項目開發(fā)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并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zhí)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yōu)先認購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jiān)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zhí)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fā)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后,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余的財產;
1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并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xù)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于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后,其他股東均不愿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guī)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愿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guī)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并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fā)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注冊機關備案股東為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xù)。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并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后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xù)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并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決定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審議批準公司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融資、對外借款等事項;
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第十九條所列第8、9、10、11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第十九條所列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股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后十五天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如發(fā)生拒絕蓋章、簽名的,均視作持反對意見,決議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東會議事規(guī)則確定。決議有多項內容的,股東可以選定同意內容和反對內容,各項決議內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議事規(guī)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且根據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議題明確授權內容,委托公司員工出席會議并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表決權。受托人出示股東委托書出席股東會會議,委托書作為股東會決議附件。如股東不出席會議或不委托的,均視作對本次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
第七章 執(zhí)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換,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檢查經營班子工作目標計劃執(zhí)行情況;
2.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3.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考核辦法及薪資獎罰方案;
4.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項規(guī)章和實施細則;
5.審議與批準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營班子人員決議;
6.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執(zhí)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參與或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嚴格執(zhí)行股東會批準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制度;
6. 參與擬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考核獎懲辦法、費用預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規(guī)定,組織洽談、流轉審核和審批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并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與監(jiān)管;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權限以外的其他人員;
9. 在年度預算、職責權限和管理制度范圍內,審批公司各類財務支出;
10.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yè)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yè)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2. 遵守謹慎盡職原則,在股東會表決通過授權后,代表公司簽署或授權委托簽署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相關資料,并對簽署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和因主觀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4.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十章 監(jiān)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名。
第四十二條 監(jiān)事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監(jiān)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四十三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一章 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制度,由股東會依據公司制度和情節(jié)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五十條 執(zhí)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報告作出后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5.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列支。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或發(fā)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規(guī)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經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制作原件陸份,各股東執(zhí)原件壹份,公司存檔壹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壹份。
(以下無正文。)
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qū)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X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行政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yè)監(jiān)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guī)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yè)(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yè))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yè)管理制度,規(guī)范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允許的其他業(yè)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yè)發(fā)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chuàng)投資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注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yè)發(fā)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chuàng)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ㄈ┕咀再Y本;
。ㄋ模┕蓶|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名稱及住所;
。ǘ┕蓶|的出資額;
。ㄈ┏鲑Y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勒掌鋵嵗U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ㄈ┨崦聲、監(jiān)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
。ㄋ模┮勒辗伞⑿姓ㄒ(guī)及本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ㄎ澹⿲拘略鲑Y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七)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復制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ò耍⿲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菊鲁蹋S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ǘ┌磿r、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xù);
。ㄈ⿲镜膿p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ㄋ模┕境闪⒑蟛坏贸樘映鲑Y;
。ㄎ澹┓、行政法規(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ㄒ唬┕蓶|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ǘ┕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ㄈ﹥蓚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jié)股東會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范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谋菊鲁;
。ㄊ唬⿲徸h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yè)(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yè))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jié)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人數少于本章程規(guī)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ǘ┕疚磸浹a的虧損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ㄈ┐硎种灰陨媳頉Q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ㄋ模┤种灰陨系亩抡J為必要時;
。ㄎ澹┍O(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煞ㄒ(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并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fā)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fā)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并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后,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砣说男彰;
。ǘ┦欠窬哂斜頉Q權;
。ㄈ┓謩e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ㄋ模┦跈辔袝灠l(fā)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托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特別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注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jié)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guī)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ㄒ唬┒聲捅O(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ǘ┕灸甓阮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ㄈ┏、行政法規(guī)、本章程規(guī)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ㄒ唬┌l(fā)行公司債券;
。ǘ┕纠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三)選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ㄋ模⿲徸h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五)根據公司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yè)(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yè))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菊鲁桃(guī)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ㄒ唬┍菊鲁痰男薷;
。ǘ┕镜姆至、合并、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
式;
。ㄈ┕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
。ㄋ模Q定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和主營業(yè)務范圍。
。ㄎ澹┍菊鲁桃(guī)定和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回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回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資料一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guī)則》,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jié)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guī)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yè)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xù)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fā)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ㄒ唬┎坏美寐殭嗍帐苜V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ǘ┎坏门灿霉镜馁Y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ㄎ澹┎坏眠`反本章程的規(guī)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唇浌蓶|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七)不得將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ò耍┎坏蒙米耘豆久孛埽
。ň牛┎坏美闷潢P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ㄊ┓伞⑿姓ㄒ(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ㄒ唬┕镜纳虡I(yè)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yè)活動不超越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ㄈ┘皶r了解公司業(yè)務經營管理狀況;
。ㄋ模┯H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ㄎ澹┤鐚嵪虮O(jiān)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行使職權;
。┓、行政法規(guī)、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xù)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jié)有關董事義務的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jié)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yè)發(fā)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chuàng)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yè)發(fā)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诠蓶|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ㄊ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ㄊ┞犎」究偨浝淼墓ぷ鲄R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ㄊ模┓、行政法規(guī)或本章程規(guī)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ǘ┒酱贆z查董事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在發(fā)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聲谟璧钠渌殭。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jiān)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jiān)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本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經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娜粘I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嵴埗聲溉位蛘呓馄腹靖笨偨浝、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菊鲁袒蚨聲谟璧钠渌殭唷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或本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ㄒ唬┕蓶|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ǘ┕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ㄋ模┕蓶|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guī)則》,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監(jiān)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jiān)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長一人、監(jiān)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l(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ò耍┍菊鲁桃(guī)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jiān)事會會議應當由監(jiān)事本人出席。監(jiān)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jiān)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監(jiān)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監(jiān)事的權利。
監(jiān)事未親自出席監(jiān)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jiān)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jiān)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jiān)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jiān)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jiān)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通過,監(jiān)事應在監(jiān)事會決議上簽字。監(jiān)事對監(jiān)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jiān)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監(jiān)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jiān)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jiān)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yè)、控股企業(yè)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并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崛》ǘüe金;
。ǘ┨崛∪我夤e金;
。ㄈ┲Ц豆蓶|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xù)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修改后,本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企業(yè)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保障企業(yè)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天津市__、《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yè)按發(fā)起設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組建,是獨立企業(yè)法人。企業(yè)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yè)承擔責任,企業(yè)以全部資產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企業(yè)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yè)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yè)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萬元
企業(yè)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企業(yè)宗旨:____________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 企業(yè)的股本金總額為____元,總股份為____股,每股金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六條 本企業(yè)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____________
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元,折____股,占企業(yè)股本的____%。
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元,折____股,占企業(yè)股本的____%。
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元,折____股,占企業(yè)股本的____%。
(上述股東為發(fā)起人,不少于5人,可為企事業(yè)法人、社團法人、自然人,發(fā)起人出資總額與股本金總額一致)。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企業(yè)的股份持有人為企業(yè)股東。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份額,對企業(y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法人作為企業(yè)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企業(yè)股東享有以下權利: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企業(yè)章程、規(guī)則轉讓股份;
3.查閱企業(yè)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及會計報告,對企業(yè)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
4.當企業(yè)依照國家政策法律上市時可優(yōu)先認購企業(yè)發(fā)行的股票;
5.按股份取得股利;
6.企業(yè)終止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成員。
第九條 企業(yè)股東承擔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1.遵守企業(yè)章程;
2.服從和執(zhí)行股東大會決議;
3..按認購股份和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按持有股份對企業(yè)的虧損和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支持企業(yè)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企業(yè)發(fā)展;
5.維護企業(yè)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企業(yè)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條 企業(yè)股權管理基本規(guī)則如下:____________
1.企業(yè)依本章程制定股權管理規(guī)則(或實施細則),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發(fā)起人認購企業(yè)股份后即繳納股金,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3..各發(fā)起人股金繳足后,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在三十日內召開企業(yè)創(chuàng)立大會。創(chuàng)立大會對企業(yè)成立重大事項決策時,對發(fā)起人抵作股金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創(chuàng)立大會決定設立企業(yè)后,股東不得抽回其股本。企業(yè)不能成立時,發(fā)起人對設立企業(yè)所產生的債務、費用負連帶責任發(fā)起人因過失致使企業(yè)利益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
4.企業(yè)對發(fā)起人繳足的股份頒發(fā)股權證,作為出資憑證和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企業(yè)股份分為普通股和優(yōu)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按出資比例或出資額承擔企業(yè)的風險責任。不參與企業(yè)經營決策,享有收益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
5.企業(yè)股份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匯價折算人民幣計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fā)。
6.企業(yè)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三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企業(yè)股份。XX在任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額的5%,并須經過董事會同意。
7.股東協議轉讓股份須向企業(yè)股權管理辦公室提交轉讓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和資料。股份的無劃轉須向企業(yè)股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原股東同意所持股份無償劃轉的文件。
8.企業(yè)根據發(fā)展需要,決定增資擴股,按程序報批后,可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派發(fā)紅利翻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東人股。由董事會制訂增資擴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行。新增、配送、派發(fā)、轉增的股份,與首期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責。企業(yè)增資擴股間隔時間上不少于一年。
9.企業(yè)根據發(fā)展需要,決定縮減股份,按程序報批后?捎扇抗蓶|按比例縮股,也可由確股東按比例縮股,由董事會制訂縮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施行?s減股份與減少注冊資本步,按工商管理機構規(guī)定辦理減資手續(xù)。
1.股東可按本章程從企業(yè)股權管理規(guī)則轉讓股權。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下:____________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5人雙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股東向企業(yè)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后辦理過戶手續(xù);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企業(yè)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轉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企業(yè)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購買權。
11.持股職工遇到退休、調離、辭職或被辭退、除名等情況,本著自愿的原則,先在企業(yè)內部轉讓股東股權,本企業(yè)內轉讓不成,可向企業(yè)外法人或自然人轉讓股權,不能如期轉讓股權的,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yè)公積金收購職工股權,企業(yè)無力收購的,可由普通股轉為優(yōu)先股管理。
12.自然人所持股份可委托相關機構,(人員)托管。
13.企業(yè)根據發(fā)展需要上市時,按上市企業(yè)要求進行資產重組,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yè)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的經創(chuàng)立大會決定可實行股東代表大會制,其職權和行使職權的規(guī)則與股東大會相同(以下均以股東大會表示)。由____名股東推舉一名代表,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權力。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1.決定企業(yè)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3.審議批準企業(yè)的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對企業(yè)增減注冊資本和重大股權變更作出決議;
6.對企業(yè)合并、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7.選舉或更換董事會成員和監(jiān)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8.修改企業(yè)章程并作出決議;
9.對企業(yè)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議事規(guī)則如下:____________
1.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間隔最長不超過15個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____________董事缺額1/3時;企業(yè)累計未彌補虧損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的1/3時;占股份總額3%以上股東提議時;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作出提議時。
3.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臨時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定。
5.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指前條第5、6、8款),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審議決定的事項(指前條第1、2, 3, 4, 7, 9款),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6.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向股東大會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7.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2/3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發(fā)出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guī)定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有效。
8.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及決定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決議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企業(yè)重大事宜的決策。董事會由(五名以上單數)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至二名,設董事會秘書一名。董事長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應推選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但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從法人股東中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股東提交有效文件并經企業(yè)董事會確認。董事會成員中有企業(yè)職工代表一名(根據企業(yè)情況可聘獨立董事一名)。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1.召集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企業(yè)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企業(yè)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yè)增減注冊資本方案、重組上市方案、發(fā)行債券方案;
6.決定企業(yè)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fā)包;
7.制訂企業(yè)合并、分立、股權結構重大調整、財產組織形式變更、終止清算等方案;
8.決定企業(yè)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制訂企業(yè)章程修改方案;
1.制定企業(yè)的重要管理制度和基本規(guī)則;
11.聘任和解聘企業(yè)經理或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經理或副總經理(以下簡稱"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2.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議事規(guī)則如下:____________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2.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3.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選舉、作出決議、決定以出席董事過半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4..董事會會議決議應由出席會議董事簽名,董事會決定事項的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因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致使企業(yè)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董事對企業(yè)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1.主持召開股東大會,代表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企業(yè)股權證、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企業(yè)的重要業(yè)務活動給予指導。
第十七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行使部分和全部職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為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____________
1.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具體籌備、組織工作,負責會議記錄;
2.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3.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提請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七章 監(jiān)事會
第二十條 企業(yè)設立監(jiān)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企業(yè)管理人員行使監(jiān)督職能。監(jiān)事會由____名成員(不低于三人)組成,監(jiān)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yè)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yè)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外資企業(yè)的股東: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guī)定。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規(guī)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生產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股東出資方式為______。股東投資完畢后,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后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梢栽O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fā)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fā)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guī)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fā)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fā)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guī)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zhí)后,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yè)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一名監(jiān)事。
第三十二條監(jiān)事由股東委派,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jiān)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監(jiān)事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監(jiān)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財務會計、稅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guī)定繳納各種稅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yè)的有關減稅、免稅的優(yōu)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guī)定扣除應納稅款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zhí)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fā)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guī)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guī)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匯賬戶。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guī)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準決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guī)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并監(jiān)督勞動合同的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yè)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yè)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yè)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yè)。公司每月按照企業(yè)職工實發(fā)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營業(yè)期限屆滿;
。、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外商投資企業(yè)清算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xù),繳交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7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項目類別(請按《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定的主營項目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范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項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機收到的確認信息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yè)經營范圍,從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文件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yè)政策、國際慣例、行業(yè)標準適時更新發(fā)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GB/T4754_—20xx))
第七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guī)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jiān)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guī)定轉讓股權和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guī)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guī)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guī)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jiān)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jiān)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zhí)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guī)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guī)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p>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yè)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
營業(yè)期限:
第六條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在公司登記時由股東一次足額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九條股東交付的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fā)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fā)。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并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yè)執(zhí)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yè),物資供銷業(yè)(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yè)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ㄒ唬┘追剑篲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ǘ┮曳剑篲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羞x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jiān)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ㄎ澹┌闯鲑Y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yōu)先認繳權;
。┕厩灞P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ㄆ撸┕厩趾ζ浜戏ɡ鏁r,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匆(guī)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ㄈ┕窘浐藴实怯涀院,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ㄎ澹┲С止镜慕洜I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yè)務發(fā)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久Q;
。ǘ┕镜怯浫掌冢
。ㄈ┕咀再Y本;
。ㄋ模┕蓶|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姓名或名稱;
。ǘ┕蓶|的住所;
。ㄈ┕蓶|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zhí)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贫ê托薷墓菊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或者監(jiān)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zhí)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壹名,執(zhí)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zhí)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灸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鶕浝硖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zhí)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腵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蓤(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菊鲁毯凸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yè)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yè)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zhí)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jiān)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1名,監(jiān)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jiān)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ǘ⿹p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ㄎ澹├麧櫡峙浔怼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p>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
。ㄎ澹┣謇韨鶛鄠鶆;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guī)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fā)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通化市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通化市景天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柳河縣長青路53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室內外裝修設計,家庭裝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發(fā)。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 出資額
張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藍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于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長或監(jiān)事;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董事長、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30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⑴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⑵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⑶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⑷清繳所欠稅款; ⑸清理債權、債務;
⑹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9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2款的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三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幾個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xx年11月2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中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董事長人,董事人。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干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jiān)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jiān)事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當年稅后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企業(yè)實行全員制,試工期三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后轉為正式合同制職工。工資制度采取計時工資制,多勞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的公司的營業(yè)期限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一式六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12
為建立xxxxx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guī)范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連云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云港市新浦區(qū)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為連云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fā)展提供高效、優(yōu)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yè)及其他企業(yè)貸款擔保;(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四)信息咨詢服務xxxxxx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jiān)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yōu)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后,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jiān)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l、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fā)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fā)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明確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第七章監(jiān)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jiān)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jiān)事會由3人組成,監(jiān)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及監(jiān)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
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
監(jiān)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
第八章
貸款擔;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穑⒅贫ā顿J款擔;鸸芾頃盒幸(guī)定》,《貸款擔;鸸芾頃盒幸(guī)定》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鸩扇⊥泄苄问,托管人為連云港市商業(yè)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guī)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zhí)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guī)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
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l、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發(fā)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后生效。
股東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3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幾種情況:
一、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因離職、退休后,經股東大會表決,公司可回收股東持有的股權。
二、公司成立后,經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因本人原因離開企業(yè)或解職、落聘的,必須轉讓全部出資,由公司收購離開公司股東的股份,多發(fā)生在小型有限公司中,并針對某個特定的對象。
三、國企改制后,公司股東大會修改原始公司章程,回購公司股權。
四、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股東因辭職、除名、開出等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公司按股東實際認繳的原值收購。
五、公司章程約定因股東侵犯公司利益或同業(yè)競爭時,公司取締股東的身份,沒收其股權,使其自動喪失股東身份。
對章程約定的強制轉讓股權條文效力的認定:
由于對于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發(fā)生某種情況,其持有的股權應當轉讓”的情形,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作出規(guī)范性規(guī)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說明,強制性條款應當是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而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對該類規(guī)定的違反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為股東之間的協議,是公司的組織準則與行為準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約束力。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條款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當結合具體案件判定所涉法條的性質是否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凡所涉法條不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的,即不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東情況的不同,依章程強制轉讓股權所涉股東的情形,可作以下處理:
(1)《公司章程》效力對原始股東(發(fā)起股東)的約束。對這部分股東來說,章程的強制轉讓股權的條款,本身就是他們制定和認可的'。對于這類股東,如在章程中約定了股東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以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這些約定足可以成立一個股權轉讓合同,這種條件下的股權轉讓實際上可以認定是股東通過章程約定了一個附條件的合同。那么,當一定條件成就時,這個約定即對該股東產生合同的約束力。
(2)《公司章程》中強制轉讓股權條款是在公司運營過程中通過修改章程而確立,而在修改章程的表決中,股東投的反對票!豆菊鲁獭分械膹娭茥l款對此股東不發(fā)生效力。對于這類股東,雖然章程通過多數決得以通過,但筆者認為,章程多數決的效力僅應當及于公司經營管理事項和股東共同利益事項,而不應及于股東個人利益事項。這一點從《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關于股東分紅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股東分紅是股東個人利益,其分紅權的變動,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實行多數表決制。公司章程是股東們之間的一個合同集合體,在這一合同中,股東投反對票的行為,即表明了該股東不同意這一條款,自然,該條款不應對該股東產生約束力。
(3)《公司章程》中對通過受讓股權而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的效力。這類股東,在受讓股權前,章程這一條款就存在。對這一類的股東,筆者認為,只要該股東不明示同意受該條款的約束,該條款即不能對該股東產生約束力。有人認為,只要該股東受讓公司的股權,即應當推定該股東同意接受章程條款的約束。筆者對這一觀點不能茍同。首先,作為股權的處分權,涉及的是股東個人的利益,并不是公司或股東整體的利益,以默認或推定形式對股東個人權益進行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次,股權轉讓合同是雙務合同,以默認或推定形式簽訂或履行合同,是對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違背。
綜上所述,公司章程條款的效力,一是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二是來源于股東的約定。而作為章程自治的內容,股東的約定依法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其內容不能與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否則,應當認定無效。章程中強制轉讓股權的條款,只有在與強行法不相違背,同時又具備股權轉讓合同要件的情況下,才能受法律保護,否則,該章程條款應認定無效,進而依章程強制轉讓股權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公司章程14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xxxx、xxx共同出資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xxxxxxxxxx。(以上范圍需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萬元整 20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貨幣 xxxxxx萬元整 20xx.xx.26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或監(jiān)事;(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權并轉讓;(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4)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
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登記于股東名冊。
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五十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該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xx 。英文名稱:xx 。英文縮寫:xx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yè)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jiān)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yè)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guī)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yè)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yè)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yè)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yè)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guī)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yè)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fā)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yè)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yè)務;經營企業(yè)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yè)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yè)債券承銷業(yè)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yè)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yè)務;以銀行存放、同業(yè)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yè)拆借;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yè)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yè)務。
公司變更業(yè)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jié)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xx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xx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fā)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fā)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jié)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jié)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yōu)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xù)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zhí)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jié)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fā)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jiān)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jié)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jié)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jié)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guī)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fā)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fā)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一節(jié) 董 事
第五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五十四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產生、更換的具體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jiān)事產生辦法》規(guī)定。
第五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五十六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先申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五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節(jié) 董 事 會
第五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執(zhí)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第六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會議;
(二) 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 檢查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公司債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四條 董事長、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職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 監(jiān)事會提議時。
第六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fā)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七十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第七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但不免除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會議記錄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七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因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董事會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偨浝砣嬷鞒止镜娜粘=洜I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分支機構;
(九)審查具體的投資項目;
(十)簽發(fā)日常的業(yè)務、財務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八條 公司根據業(yè)務需要,設置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七章 監(jiān) 事 會
第七十九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十條 監(jiān)事會由三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的產生、更換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jiān)事產生辦法》規(guī)定。
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一名。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八十一條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十二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時,監(jiān)事長或由其指派的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jiān)事會發(fā)現公司經營狀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度召開一次,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監(jiān)事會由監(jiān)事長召集并主持。監(jiān)事長因故不能履行此項職責時,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條 監(jiān)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jiān)事。
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fā)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 監(jiān)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jiān)事通過。
第八十七條 監(jiān)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jiān)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八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的任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資格和條件。
第八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監(jiān)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必須報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職。
第九章 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九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guī)、財政主管部門及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九十一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財務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fā)生制和借貸記帳法。
第九十二條 公司依法建帳,對信托業(yè)務與非信托業(yè)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yè)務單獨核算。
第九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應邀列席股東會,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作出解釋、說明及回答股東的質疑。
第九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將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九十五條 公司依照規(guī)定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和財稅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有關統計報表,并及時報告重大業(yè)務活動情況。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規(guī)定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
公司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壞帳準備金、呆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九十七條 公司遵守國家及地方的稅收法規(guī),依法納稅。
第九十八條 公司每一會計年度的稅后利潤,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二) 提取法定公積金,為稅后利潤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為稅后利潤的5—10%;
(四) 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5%;
(五) 經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六) 分配股東紅利。
第九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及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額分別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信托賠償準備金只能存放于國有商業(yè)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第一百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適當比例的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一百零一條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終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當年經營狀況擬定后,報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現金、派發(fā)紅股等形式,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利的計算與支付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規(guī)制定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稽核工作。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與審計人員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章 勞動人事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guī)、勞動保護法規(guī)、勞動保險法規(guī)。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員工的條件、數量和招聘時間、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實行靈活多樣的內部分配形式,合理確定各類員工工資收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及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應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一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接受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風險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規(guī)定,制定公司的業(yè)務規(guī)則,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公司遵守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各項財務風險監(jiān)管指標,并對風險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改變組織形式;
(三) 調整業(yè)務范圍;
(四) 變更注冊資本;
(五) 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變更營業(yè)場所;
(九)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任職資格。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設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的業(yè)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按規(guī)定接受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稽核檢查或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委托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規(guī)定,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yè)報告書、財務會計報告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信托業(yè)務及非信托業(yè)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托賬戶目錄、其他業(yè)務經營等有關資料。
公司在出現支付困難或喪失支付能力等緊急情況時,立即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
第一節(jié)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 董事會擬訂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東會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作出決議;
(三) 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五) 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不得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各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jié) 終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應予終止:
(一) 股東會決議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信托財產不屬于公司的自有財產,也不屬于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終止時,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并就其未結束的信托業(yè)務編制報告,會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將信托財產移交給其他信托投資公司繼續(xù)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會確定人選,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終止時,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通知或公告?zhèn)鶛嗳耍?/p>
(二)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yè)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原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有關報刊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主管部門確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支付清算費用;
(二) 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 繳納所欠稅款;
(四) 清償公司債務;
(五) 將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第(一)至(四)項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主管部門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職責。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財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 章程規(guī)定事項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
(二) 股東會認為必要時。
公司修改章程必須經過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xù)。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guī)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guī)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fā)出:
(一) 專人送出;
(二) 電話通知;
(三) 傳真;
(四) 郵件;
(五) 電子郵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發(fā)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公告、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召開監(jiān)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公司股東會通過,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核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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