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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

時間:2024-11-25 12:34:08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品召回制度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guī)范。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食品召回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產品安全監(jiān)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產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的召回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不安全產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產品,包括:

 。ㄒ唬┮呀浾T發(fā)產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產品;

  (二)可能引發(fā)產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產品;

  (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發(fā)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產品;

 。ㄋ模┯嘘P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安全產品。

  第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產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產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本公司無條件服從和接受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tǒng)一組織、協(xié)調全國產品召回的監(jiān)督管理和重慶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質監(jiān)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依法組織開展產品召回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公司積極爭取和尋求國家質檢總局和市級質監(jiān)部門組織建立產品召回專家委員會,為產品安全危害調查和產品安全危害評估提供的技術支持。

  第七條、本公司產品生產者應當在縣級質監(jiān)部門的指導和幫助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huán)節(jié)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產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產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八條、本公司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和市級質監(jiān)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產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產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產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二章 產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

  第九條、本公司判定產品是屬于不安全產品,應當進行產品安全危害調查和產品安全危害評估。

  第十條、產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欠穹袭a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ǘ┦欠窈蟹钱a品用原輔料、添加非產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產品當作產品;

  (三)產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產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qū)域和范圍。

  第十一條、產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摦a品引發(fā)的產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fā)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ǘ┎话踩a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ㄋ模┪:Πl(fā)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第十二條、本公司獲知其生產的產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縣質監(jiān)部門的產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后,應當立即進行產品安全危害調查和產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及時通過所在地的縣級質監(jiān)部門向市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產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三條、本公司接到通知后未進行產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于不安全產品的,應及時通過縣質監(jiān)部門報告市級質監(jiān)部門,經過其組織的專家委員會對產品的安全危害進行調查和評估,并做出認定。

  第十四條、本公司的生產部和銷售部應積極配合重慶市質監(jiān)部門組織的產品安全危害調查,不得以產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五條、本公司的產品安全危害調查和產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市級質監(jiān)部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時,可主動申請市級質監(jiān)部門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結果的決定。

  第十六條、經產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產品的,本公司必須立即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第十七條、根據產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產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ㄒ唬┮患壵倩兀阂呀浕蚩赡苷T發(fā)產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產品的召回;

 。ǘ┒壵倩兀阂呀浕蚩赡芤l(fā)產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產品的召回;

 。ㄈ┤壵倩兀阂呀浕蚩赡芤l(fā)產品污染、信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

 。ㄈ╉椧(guī)定的不安全產品的召回。

  第三章 產品召回的實施

  第一節(jié) 主動召回

  第十八條、確認產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產品的,本公司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產品。

  第十九條、本公司自確認產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產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第二十條、本公司必須及時向社會發(fā)布產品召回有關信息,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guī)定,向市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自確認產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產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并通過所在地的縣級質監(jiān)部門向市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產品召回計劃。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提交的產品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V股a不安全產品的情況;

 。ǘ┩ㄖN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產品的情況;

 。ㄈ┩ㄖM者停止消費不安全產品的情況;

 。ㄋ模┊a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ㄎ澹┱倩卮胧┑膬热荩▽嵤┙M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倩氐念A期效果;

 。ㄆ撸┱倩禺a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縣級質監(jiān)部門向市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產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如公司對召回計劃有變更,必須在產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及時送所在地縣級質監(jiān)部門對變更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市級質監(jiān)部門。

  第二節(jié) 責令召回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發(fā)出通知;同時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制度產品召回報告,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時限通過市級質監(jiān)部門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立即實施召回;產品召回報告未通過核準的本公司必須立即修改再行報告后,按照要求實施召回。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必須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提交產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送縣質監(jiān)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通過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jié) 召回評估與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必須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必須在產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屬責令召回的,必須及時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應及時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提出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公司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的請示,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將審查結論;通知本公司如屬責令召回的,由市質監(jiān)部門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必須及時對不安全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銷毀的產品,必須及時予以銷毀。公司還須對召回產品的后續(xù)處理作出詳細的記錄,并向所在地的縣級質監(jiān)部門報告,接受縣級質監(jiān)部門監(jiān)督。

  第三十條、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或有關召回情況,向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投訴或舉報,并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質監(jiān)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出口產品的召回管理,必須遵循規(guī)定程序上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嚴格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guī)定經總經理審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制度2

  一、目的

  對不合格進行識別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工作的再發(fā)生和不合格產品的非預期使用或交付,確保質量管理工作能滿足要求和不合格品不轉序、不交付。

  二、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工作不合格和不合格品的管理辦法。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yè)質量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工作不合格和從原材料、包裝材料等進企業(yè)到生產加工全過程中對不合格品的控制。

  三、職責

  1、辦公室負責工作不合格的歸口管理,各相關部門及人員協(xié)助進行。

  2、質檢科負責對原材料、包裝材料等不合格品進行評審和實施處理,負責不合格品的識別,并組織評審和跟蹤不合格品的處置結果。

  3、生產科負責對生產加工過程中的不合格品進行評審和實施處理。

  四、工作不合格管理辦法

  1、不合格的發(fā)現方式

  工作不合格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出現的不合格,主要有文件管理,記錄控制、人員能力培訓、基礎設施管理,工作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采購控制及檢測設備管理等方面出現的不合格(包括文件的制定、實施和記錄情況等)。如員工實際操作不便或常出現差錯,造成質量管

  理體系運行不能滿足要求;也可通過會議評審對工作中不能滿足要求的地方進行討論評審來發(fā)現不合格工作。

  2、不合格的糾正方式

  對于出現的工作不合格,辦公室召集責任部門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針對出現的問題進行討論分析,對于一般工作不合格(對體系運行沒有造成重大影響,制度沒有發(fā)生重大變化)進行糾正,可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作好記錄,并填寫《不合格處理單》;對于嚴重工作不合格(對體系運行造成嚴重影響,運行失效),就要對出現問題的原因采取糾正措施,以確保不合格不會再次發(fā)生。如制度制定不合理,實際操作時經常出差錯,造成體系運行癱瘓,那么就要重新制定管理制度,并填寫《不合格處理單》。辦公室負責跟蹤驗證,若措施無效,再次召集各相關負責人討論確定問題解決方案,辦公室再次跟蹤確認,直至不合格項被改正為止。

  五、產品不合格管理辦法

  1、不合格品的分類

 。1)嚴重不合格:經檢驗判定的批量不合格,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直接影響產品質量、產品特性等技術指標的不合格。

 。2)一般不合格:個別或少量不影響產品質量的不合格。

  2、不合格品的識別、標識和隔離

  (1)檢驗人員在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中發(fā)現的不合格品,應按要求, 做好不合格品狀態(tài)標識和隔離工作,并做好各種相關記錄。

 。2)采購產品的不合格品,以劃分區(qū)域、掛標識牌、盛放容器等進行標識和隔離;半成品、成品中的不合格品以劃區(qū)域、掛標識牌等進行標識和隔離,并以檢驗記錄進行標識。

 。3)各相關部門配合檢驗員做好對不合格品的控制工作,確保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購產品不入庫、不投入生產加工, 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轉序、不合格的成品不交付。

 。4)對生產加工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即使被認為不影響最終質量的異常現象也應記錄,并及時向質檢科書面報告,做出處理決定。3、不合格品的評審和處置

  (1)質檢科負責組織各相關部門對不合格品進行評審,確定處置方法,填寫《不合格品及糾正措施處理單》。(對于一般不合格,可由檢驗員直接在檢驗記錄上進行評審和處置)。

 。2)質檢科對采購的原材料、外購產品不合格品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評審意見,提出對不合格品的處理方式。

 。3)生產科對生產加工過程中出現的不合格原因進行分析,提出評審意見,提出對不合格品的處理方式。

 。4)質檢科根據各部門的評審意見,確定不合格品的處置方法,并做好評審處置記錄。

  4、不合格品的控制及處理

  (1)進貨不合格品的識別和處理

  a、進貨物資經驗證(檢驗)不合格,應進行標識,并隔離放置于專門區(qū)域,以防止混淆。

  b、鑒于企業(yè)的產品屬于食品類,因此對于原材料,不允許讓步接收。

  c、進貨物資不合格根據物資的類型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見下表)

  d、生產過程中發(fā)現的不合格,按下表執(zhí)行。

  e、進貨物資出現大量不合格,應填寫《不合格品及糾正措施處理單》報質量負責人、總經理,確定處理方式。辦公室需對供方提出整改要求。

 。2)生產過程中的不合格品的識別和處理

  在生產過程中自檢或半成品檢驗發(fā)現批量不合格時應立即隔離存放,并填寫《不合格品及糾正措施處理單》報質量負責人、總經理處理。

  (3)不合格成品的識別和處理

  a、出廠檢驗時,衛(wèi)生指標、理化指標不合格,該批成品不得出廠,填寫《不合格品及糾正措施處理單》,報質量負責人、總經理處理。

  b、出廠檢驗時,感官指標不合格,包裝、計量等方面不合格,可進行返工,填寫《不合格品及糾正措施處理單》,明確處理方式。

  c、返工后的產品需依據檢驗規(guī)范重新檢驗。

 。4)質檢科負責對不合格品的處理進行驗證,驗證結果填寫在《不合格品及糾正措施處理單》。

 。5)交付或開始使用后發(fā)現的不合格品

  對于已交付或開始使用后發(fā)現的不合格品,應按重大質量問題對待,質量負責人應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辦公室應及時與顧客協(xié)商處理的方法,以滿足顧客的正當要求。

  六、相關記錄

  《不合格品及糾正措施處理單》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目的

  依據產品標識實現公司產品的可追溯,確保在需要時對已發(fā)出的產品實施有效召回。

  二、職責權限

 。1)質量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產品召回;

 。2)廠長負責產品召回的批準;

  三、需實施產品召回的情況:

 。1)批量有嚴重異物混入(如塑料片、玻璃等);

 。2)細菌總數嚴重超標或致病菌檢出;

 。3)消費者食后有不良反應;

  四、召回產品信息的獲。

 。1)進行客戶走訪或電話征詢;

 。2)客戶以傳真形式反饋質量信息;

 。3)消費者反饋信息;

 。4)來自政府有關部門的質量信息反饋;

  五、產品召回工作流程

  1、根據獲取的信息確定引起問題的原因,擬定召回計劃報廠長批準;同時,立即調查車間正在加工的產品,如有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產,待評估后根據不合格品控制規(guī)定處理;對未使用的原料、輔料或包裝材料也應封存,待評估后處理;

  2、實施召回前,由質檢科將批準的召回計劃上報廠長,并在其監(jiān)督

  實施召回;

  3、由原料引起的問題,按5.5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召回;由輔料引起的問題;按5.6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召回;由內包裝引起的按5.7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召回;由加工過程引起的按5.8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召回。

  4、對于公司自檢發(fā)現的問題或官方監(jiān)督部門從公司發(fā)現的問題,在執(zhí)行以下流程時,可直接從第2步開始;

  5、由原料引起的問題,其召回流程如下:

  6、由輔料引起的問題,其召回流程如下:

  7、由包裝物料引起的問題,其召回流程如下:

  8、加工過程中引起的問題,其召回流程如下:

  9、必要時,可通過媒體發(fā)布產品信息,通知消費者將所需召回的產品返回售貨點。

  六、召回產品的管理

  1、所有召回產品單獨放置,懸掛特殊標識牌,注明“召回產品”字樣,并注明原因和數量;

  2、對庫存未發(fā)的有問題的產品,應懸掛不合格標識牌,注明原因和

  數量;

  3、產品召回后,仔細核對數量,確保所有能召回的產品都已被召回;

  七、召回產品處理

  1、倉庫負責對召回的食品進行清點、登記、儲存,并報廠長批準后進行銷毀;銷毀時應做好記錄,包括回收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退貨日期、退貨數量、銷毀地點、銷毀方式、銷毀數量、銷毀時間、負責人員等內容;

  2、無論何種召回原因,所有召回產品一律作銷毀處理,銷毀方式為高溫化制;對于召回過程中封存的正在加工和已入庫的產品、原輔料、包材按《不合格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3、對原輔料產地出現疫情的,質檢科應立即上報局,并按國家相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4、質量負責人應每年向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回收食品的登記和銷毀情況。

  八、如本規(guī)定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者,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guī)為準。

食品召回制度3

  1、目的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jiān)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監(jiān)控和生命安全,更具《食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產品的售后管理。

  3、職責

  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規(guī)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ā┮呀浾T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ǘ┛赡芤l(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ㄈ┖袑μ囟ㄈ巳嚎赡芤l(fā)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ㄋ模┯嘘P法律,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ǘ┒壵倩兀阂呀浕蚩赡芤l(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規(guī)定

  4.3.1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3.2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4.3.3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4.4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V股a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ǘ┩ㄖN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ㄈ┩ㄖM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ㄋ模┦称钒踩:Φ姆N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召回鵝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倩氐念A期效果;

 。ㄆ撸┱倩厥称泛蟮奶幚泶胧

  4.5召回產品的處理

  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并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jiān)部門監(jiān)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

食品召回制度4

  一、 目的:將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產品及時從市場中召回,防止給食用者造成損害,使產品召回工作規(guī)范化。

  二、 范圍: 適用于發(fā)現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場的產品。

  三、 實施部門:

  1、銷售部負責外部相關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通知相關方并及時反饋質檢科。

  2、質檢科負責召回信息的評估,召回范圍的確定;

  制定召回計劃;3.生產部是負責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制定和實施的部門。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類: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內部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如:自測或自查結果等。

  (2)銷售部負責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規(guī)變化;

  --客戶通知:顧客的需求及反饋;

  --新聞媒體:報紙、電視、電臺等;

  --有關組織:如消費者協(xié)會等;

  (3)召回信息的評估, 根據內、外部的信息來源,由質檢科對信息進行評估,根據其危害消費者健康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召回以

  及召回的范圍,制定召回方法。

  3、產品的'召回:

  (1)根據評估結果,確需召回時,由銷售部通知相關方(如:監(jiān)管部門、銷售商和消費者),由質檢科指定專人在一個工作日內填寫產品召回通知單,經質量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質檢科專人負責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單同時送交成品庫、銷售部,庫房停止該批產品出庫,銷售部立即停止該批產品的銷售。

  (2)質檢科專人立即調閱銷售記錄及庫存情況,制定召回計劃,召回計劃包括產品名稱、規(guī)格、批號、召回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或傳真)、聯系人、召回產品數量、召回方式、時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計劃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交至銷售部。

  (3)銷售部人員按召回計劃要求,立即實施召回工作,并填寫產品召回記錄,

  (4)當召回品和已明確去向的未召回品數量總和等于待召回數量時,召回工作可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結束。

  (5)召回產品進成品庫時,暫存不合格品區(qū),經質檢科

  檢驗確認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處理。

  (6)生產部對召回的原因分析,確定預防和糾正措施,以避免再發(fā)生。

  4、質檢科對預防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并提交管理評審。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食品召回制度5

  1 目的

  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絕質量事故的危害性。

  2 職責

  2.1總經理負責產品質量事故的處理。

  2.2市場部負責不合格產品的召回。

  2.3技術部負資不合格產品的驗證檢驗。

  3 工作程序

  3.1市場部應建立銷售記錄,詳細記錄售出產品的日期或批號,銷售流向。

  3.2退貨

  3.2.1市場部接到顧客提出的退貨要求時,應查閱銷售流向記錄,驗證退貨品是否與記錄一致。

  3.2.2技術部根據顧客要求,按照產品執(zhí)行標準,確定檢驗項目并檢驗,驗證是否為不合格品。

  3.2.3如檢驗合格,市場部與顧客協(xié)商解決。

  3.2.4如檢驗不合格,市場部應填寫退貨記錄,報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退貨手續(xù)。

  3.2.5退貨品按不合格處理程序執(zhí)行。

  3.3產品質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

  3.3.1發(fā)現產品質量事故,市場部應查閱《產品銷售流向記錄》,查明數量。并負責召回不合格品。

  3.3.2凡不影響食用安全的`情況下,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

  3.3.3凡對食用有危害及衛(wèi)生指標不合格的,總經理應會同市場部,按照銷售記錄對產品進行緊急召回。

  3.3.4對召回產品的,總經理應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4 相關記錄

  《產品召回/消費者投訴受理記錄》

  6.5食品運輸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6

  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管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包括:

 。ㄒ唬┯梅鞘称吩仙a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ǘ┲虏⌒晕⑸铩⑥r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ㄈI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ㄎ澹┎∷、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唇泟游镄l(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ㄆ撸┍话b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ò耍┏^保質期的.食品;

 。ň牛o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ㄊ唬┢渌环鲜称钒踩珮藴驶蛘咭蟮氖称。

  第三條發(fā)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第二條所列的食品,應停止銷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

 。ǘ⿲俗R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退回供貨方

 。ㄈ⿲①|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市場開辦者或者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ㄋ模┛赡茉斐砂踩l(wèi)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的質檢、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ㄎ澹┦称方洜I者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應當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yè)場所內公示,通知消費者退貨。

  第四條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經營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條堅決杜絕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xù)銷售的行為。

食品召回制度7

  1.召回及不安全產品

  1.1召回,是指食品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1.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2.1已經誘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1.2.2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1.2.3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1.3如果顧客反應某一類產品具有以上食品安全危害,公司則將該批次所有產品定為可疑產品。對與出現類似產品的地區(qū)或者個人有權及時向領導匯報。

  1.4對于顧客的退貨產品由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成員會議,分析召回原因,確定召回的產品類別(名稱、編號、生產日期等)及召回數量。

  1.5可疑產品到收到后,由負責接收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成員根據發(fā)貨記錄確認產品與之是否相符。

  2.對于自查出的不合格且已發(fā)到客戶手中的產品

  2.1在發(fā)現不合格品的.第一時間由負責銷售業(yè)務的成員根據產品召回聯系表通知客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進一步擴散。

  2.2向客戶解釋清楚召回原因,并與客戶協(xié)商召回數量。

  2.3同1.2.3.可疑產品到公司后,由質檢部監(jiān)督,成品倉庫接收。接收后的產品用庫存商品保管卡標明“不合格”,“待檢”,“待處理”標識后放置在成品倉庫不合格品(可疑產品)存放區(qū),在未經公司及質檢部的同意下不可出庫放行。

  4.處理召回產品的規(guī)程,對產品進行重新分類,降級或廢棄處理。

  4.1查明退貨原因,進行處理。

  4.2由于原輔料、添加劑所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在清除問題前停止其供應原料。

  4.3由于包裝物料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限期整改,整改末確認前,停止其供應包裝。

  4.4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所造成的不合格品,通知生產負責人,限期做出糾正措施,追查責任人。

  5.必要時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立即通知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5.1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

  5.2通知的內容如下:

  5.3召回的原因

  5.4召回的類別:名稱、編號和生產日期等。

  5.5與召回有關的數量(被召回的食品當初在單位的擁有數量,在召回時產品的數量分布情況,被召回產品在單位的剩余量。)

食品召回制度8

  一、食品經營者發(fā)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二、定期對在售食品進行檢查,對過期、變質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

  三、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

  四、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五、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制度9

  一、目的

  為防止本公司發(fā)生的萬一存在因微生物、異物等異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擴散,盡早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公眾的威脅,維護企業(yè)的形象,減少公司損失,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職責:

  1、總經理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負責提供資源支持(包括人員、資金、器材等),負責配合執(zhí)法部門一起進行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工作;

  2、銷售部負責提供銷售信息,確定問題產品的回收方案處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質檢部負責發(fā)現問題,分析該問題的'影響力,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

  4、生產車間負責在最短時間內,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四、產品召回步驟:

  1、廠區(qū)內部發(fā)現的問題,處理步驟按照出廠不合格品處理程序進行隔離或報廢等處理。

  2、銷售部門或消費者發(fā)現的問題,由銷售部門負責了解并記錄問題發(fā)現的地點、時間和批號等,及時向公司匯報,并保持與用戶的持續(xù)聯系。

  五、投訴評估:

  投訴匯總報告由發(fā)現問題的歸口部門如實整理成書面材料并交質檢部會簽,如果發(fā)現產品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則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術人員調查研究以確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時請外界的衛(wèi)生部門來協(xié)助;

  2、立即通報公司;

  3、銷售部負責追溯及產品的所有標簽。

  4、質檢部、生產車間聯合收集并研究有關質疑產品,生產前后所生產的產品與質量記錄。

  六、回收程序

  1、問題發(fā)現→報告召回工作組→集體調研→決定回收→產品標識→生產記錄→顧客→回收→評估→處理。

  2、追回產品,直接廢棄。

  3、回收結束后,填寫《產品回收報告》,三日內歸檔。

食品召回制度10

  1、采購后發(fā)現不合格或有懷疑食品原材料(索證材料不齊的、感官質量不好,無合格標的,生產廠名,出產日期)立即退回供貨商或生產廠家。

  2、食品原材料在儲存中發(fā)現有霉變或超過保質期,應立即報后勤主管,銷毀。

  3、不合格食品原材料處理后應及時做好記錄(產品名稱、數量或重量,生產廠家,處理原因等)。

  4、對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處理過程,應有2人以上在場,并分別簽署經手人,證明人姓名。

  5、食堂自身制作的產品,發(fā)現有不合格現象時,參照本制度1至4點的規(guī)定。

  20xx年3月

食品召回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jiān)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fā)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tǒng)一組織、協(xié)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jiān)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jiān)部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tǒng),統(tǒng)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級質監(jiān)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生產者建立質量安全檔案,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級上報。

  第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huán)節(jié)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質監(jiān)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

  第十條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qū)域和范圍。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該食品引發(fā)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fā)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危害發(fā)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應當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接到通知后未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做出認定。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省級質監(jiān)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得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其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時,省級質監(jiān)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結果的決定。

  第十七條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第十八條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實施

  第一節(jié)主動召回

  第十九條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fā)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guī)定,向省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應當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者并上報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

  第二節(jié)責令召回

  第二十五條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發(fā)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

  (二)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fā)生的;

  (三)國家監(jiān)督抽查中發(fā)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發(fā)出通知。

  食品生產者應當同時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制定食品召回報告,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時限通過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立即實施召回;食品召回報告未通過核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修改報告后,按照要求實施召回。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對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jié)召回評估與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審查結論;責令召回的,應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審查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者繼續(xù)或再次進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并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jiān)部門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市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食品生產者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食品的后處理過程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為或有關召回情況,向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投訴或舉報,食品生產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

  (三)未按本規(guī)定要求及時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條從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以及受委托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guī)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進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guī)定所涉及的信息發(fā)布、文書格式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guī)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酒店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酒店所有經營食品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酒店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熟食、冷食、罐頭、保質期過期的食品、半成品、食品添加劑等。

  第四條酒店食品召回是指在發(fā)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規(guī)問題時,根據相關規(guī)定采取措施,將已經上市的食品或者已經流入市場的食品從市場上召回。

  第五條酒店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顧客的食品安全,及時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最大限度增強食品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并促進食品企業(y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能力的提高。

  第六條酒店食品召回應當依法履行社會責任,為顧客提供真實、準確、及時的信息,尊重顧客權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七條酒店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機制,明確食品召回處理流程。

  第八條酒店應當加強與供應商的溝通和合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第二章召回流程

  第一節(jié)召回的觸發(fā)條件

  第九條下列情況之一,視為應當啟動食品召回的觸發(fā)條件:

  (一)發(fā)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的;

  (二)食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要求召回的;

 。ㄈ┦袌霰O(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需要召回的;

 。ㄋ模┢渌麘攩邮称氛倩氐那闆r。

  第十條酒店應當將召回流程明確告知相關員工,并對召回觸發(fā)條件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二節(jié)食品召回程序

  第十一條酒店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召回處理工作制度,指定相關責任人員負責召回的組織與實施,明確各責任人員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當發(fā)現應當進行食品召回時,食品召回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召回,并制定食品召回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食品召回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倩胤秶蛯ο;

  (二)召回原因和依據;

 。ㄈ┱倩亓鞒毯头椒ǎ

 。ㄋ模┱倩仄谙藓鸵螅

 。ㄎ澹┱倩胤桨傅男麄髋c通告。

  第十四條食品召回責任人應當及時向食品監(jiān)管部門報告召回情況,并按照食品監(jiān)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召回工作。

  第十五條酒店食品召回應當分為主動召回和追溯召回。

  主動召回是指在發(fā)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規(guī)問題后,酒店自行決定召回食品。

  追溯召回是指在上級食品監(jiān)管部門要求召回食品后,依據食品供應鏈追溯體系追溯到食品生產企業(yè),并確保將相關信息傳達給消費者。

  第三節(jié)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六條酒店在召回食品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通知相關部門進行食品下架處理。

  第十七條酒店應當向相關員工和消費者發(fā)布召回通告,清楚詳細地說明召回原因、召回范圍、召回流程、聯系方式等,并要求消費者停止食用召回食品。

  第十八條酒店應當督促相關部門將召回通告張貼在醒目位置并公告于酒店官方網站和其他媒體平臺,以確保信息傳達到終端消費者。

  第十九條酒店應當及時與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供應商和銷售渠道溝通,共同制定召回措施和后續(xù)處理方案。

  第四節(jié)食品召回的評估和整改

  第二十條酒店應當將食品召回完成情況及時報告相關監(jiān)管部門,提供召回食品了結情況、涉及的經濟損失、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酒店應當針對召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并報告相關部門。經監(jiān)管部門批準后,按時進行整改,并跟進整改效果。

  第三十二條食品召回責任人應當負責召回后的產品銷毀及銷售處理,并向相關部門提供銷毀的相關證明和銷售處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酒店應當開展食品召回的風險評估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并以召回為經驗教訓,及時總結和完善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酒店應當對召回事件進行主動公開和回應,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和評價。并通過改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加強內部培訓,提升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和技能。

  第三十五條酒店食品召回處理工作應建立相關檔案,并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三十六條酒店應當加強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的溝通和合作,及時了解最新法律法規(guī)政策,參與并配合監(jiān)管部門的食品安全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三十七條酒店應當建立食品召回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及時修訂,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八條酒店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提高員工食品安全意識和專業(yè)技能。

  第三十九條酒店應當建立食品供應鏈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從生產到銷售全程可追溯。

  第四十條酒店應當加強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并定期檢查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實施情況。第四十一條酒店應當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檔案,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進貨記錄、食品加工記錄、食品留樣記錄、食品銷售記錄、食品投訴處理記錄等。并按要求保存并備查。

  第三章監(jiān)管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若酒店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履行召回義務,相關監(jiān)管部門有權采取警示、罰款、停業(yè)整頓等行政處罰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以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酒店食品召回情況向社會公開,包括但不限于媒體報道、官方網站公告等形式,并作為評價酒店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四條酒店應當配合相關監(jiān)管部門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接受監(jiān)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監(jiān)管部門應當加強酒店食品召回的監(jiān)管,及時公布召回信息,確保信息透明化和公正公平。

  第四十六條對于存在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重大社會影響的酒店,監(jiān)管部門有權采取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公開通報等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酒店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監(jiān)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有有關制度和規(guī)定與本制度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由酒店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本制度解釋權屬酒店食品安全管理部門。

食品召回制度13

  一、 目的:將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產品及時從市場中召回,防止給食用者造成損害,使產品召回工作規(guī)范化。

  二、 范圍: 適用于發(fā)現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場的產品。

  三、 實施部門:

  1、銷售部負責外部相關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通知相關方并及時反饋質檢科。

  2、質檢科負責召回信息的評估,召回范圍的確定;制定召回計劃;

  3.生產部是負責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制定和實施的部門。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類: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內部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如:自測或自查結果等。

  (2)銷售部負責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規(guī)變化; --客戶通知:顧客的需求及反饋; --新聞媒體:報紙、電視、電臺等; --有關組織:如消費者協(xié)會等;

  (3)召回信息的評估, 根據內、外部的信息來源,由質檢科對信息進行評估,根據其危害消費者健康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召回以

  及召回的范圍,制定召回方法。

  3、產品的召回:

  (1)根據評估結果,確需召回時,由銷售部通知相關方(如:監(jiān)管部門、銷售商和消費者),由質檢科指定專人在一個工作日內填寫產品召回通知單,經質量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質檢科專人負責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單同時送交成品庫、銷售部,庫房停止該批產品出庫,銷售部立即停止該批產品的銷售。

  (2)質檢科專人立即調閱銷售記錄及庫存情況,制定召回計劃,召回計劃包括產品名稱、規(guī)格、批號、召回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或傳真)、聯系人、召回產品數量、召回方式、時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計劃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交至銷售部。

  (3)銷售部人員按召回計劃要求,立即實施召回工作,并填寫產品召回記錄,

  (4)當召回品和已明確去向的未召回品數量總和等于待召回數量時,召回工作可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結束。

  (5)召回產品進成品庫時,暫存不合格品區(qū),經質檢科

  檢驗確認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處理。

  (6)生產部對召回的原因分析,確定預防和糾正措施,以避免再發(fā)生。

  4、質檢科對預防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并提交管理評審。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食品召回制度14

  一、目的

  為防止本公司發(fā)生的萬一存在因微生物、異物等異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擴散,盡早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公眾的威脅,維護企業(yè)的形象,減少公司損失,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職責

  1、公司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負責提供資源支持(包括人員、資金、器材等),負責配合執(zhí)法部門一起進行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工作;

  2、銷售部負責提供銷售信息,確定問題產品的回收方案處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質檢部負責發(fā)現問題,分析該問題的影響力,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

  4、生產車間負責在最短時間內,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四、產品召回步驟

  1、廠區(qū)內部發(fā)現的'問題,處理步驟按照不合格品處理程序時行再加工或銷毀等處理。

  2、銷售商或用戶發(fā)現的問題,由營銷業(yè)務部負責了解并記錄問題發(fā)現的地點、時間和批號等,及時向公司匯報,并保持與銷售商或用戶的持續(xù)聯系。

  五、投訴評估

  投訴匯總報告由發(fā)現問題的歸口部門如實整理成書面材料并交質檢部會簽,如果發(fā)現產品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則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術人員調查研究以確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時請外界的研究機構來協(xié)助;

  2、立即通報公司;

  3、營銷業(yè)務部部負責追溯及產品的所有標簽。必須在24小時內查到問題產品的銷售點;

  4、質檢部、生產車間聯合收集并反復閱讀研究有關質疑產品,生產前后所生產的產品與質量記錄。

  六、回收程序

  1、問題發(fā)現→報告召回工作組→集體調研→決定回收→產品標識→生產記錄→顧客→回收→評估→處理。

  2、追回產品,直接廢棄。

  3、回收結束后,填寫《產品回收報告)),三日內歸檔。

食品召回制度15

  一、目的:

  將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產品及時從市場中召回,防止給食用者造成損害,使產品召回工作規(guī)范化。

  二、范圍:

  適用于發(fā)現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場的產品。

  三、實施部門:

  1、銷售部負責外部相關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通知相關方并及時反饋質檢科。

  2、質檢科負責召回信息的評估,召回范圍的確定;制定召回計劃;

  3.生產部是負責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制定和實施的部門。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類: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內部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如:自測或自查結果等。

 。2)銷售部負責外部信息收集:

  1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規(guī)變化;

  2客戶通知:顧客的需求及反饋;

  3新聞媒體:報紙、電視、電臺等;

  4有關組織:如消費者協(xié)會等;

 。3)召回信息的評估,根據內、外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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